文字解读丨关于《南江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南江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90次常委扩大会议、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8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0年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南江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99号)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的要求,亟需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县财政局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广泛征求各县级预算单位、县级国资预算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10章4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编制原则、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7至10条)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方面规定需履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程序,以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三至四章收支范围(第11至18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构成,明确收入中净利润、股息红利、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益、其他收益等的上缴比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国家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
第五章预算编制(第19至25条)规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依据和要求、收入预算测算原则、支出预算编制程序,明确预算草案生效执行需要履行的审定和审查程序、财政批复预算时限、会计收支科目;
第六章预算执行(第16至30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工作的部门分工、减免缓缴条件、执行刚性和调整前提,以及收付执行的制度、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事项、资本金注入后需落实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转移支付(第31至33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原则和执行主体,以及转移支付项目的编制、分配执行标准、分解下达的时限等;
第八章决算编制(第34至38条)规定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的分工,以及决算必须履行审计、审定、审查和批准程序;
第九章 监督评价(第39至44条)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绩效评价的作用,以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需要行使的监管权,规定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第十章附则(第45至46条)规定《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施行时间、有效期限,同时废止的文件。
《办法》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责任落实、规范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厘清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运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国有资本运营的过程监督与控制,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