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2015〕4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全省市、县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在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南江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
此次制定收费标准,未考虑利润、税金等因素,按调查测算成本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
一、委托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方案一)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元/m³ |
0.50 |
不计入阶梯价格 |
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 |
元/m³ |
0.60 |
不计入累进加价 |
三、自备水源由税务机关参照非居用水标准直接征收 |
按2020年度相关数据测算:
(一)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每年预计可收费:4896082 m3×0.5元/m3=244.80万元。
(二)县城非居民用水每年预计可收费:1608196 m3×0.6元/m3=96.49万元。合计可收费341.29万元。
二、税务部门收取与委托代收相结合(方案二)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户(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代收) |
元/m³ |
0.50 |
不计入阶梯价格 |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矿企业、部队、车站 (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代代收) |
元/m³ |
0.60 |
按非居用水价格执行 |
三、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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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和商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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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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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2)经营性餐饮业 (不含学校、机关、养老机构、医院食堂) |
元/月·㎡ |
1.00-2.00 |
按营业面积计收,10㎡-500㎡按2.00元/月·㎡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500-1000㎡按1.50元/月·㎡计收。1000㎡以上按1.00元/月·㎡计收。 |
(3)理发店、酒吧、诊所、娱乐场所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4)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宾馆旅店、及其他各类服务和商贸经营场所等) |
元/月·㎡ |
0.65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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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时定点经营的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贸市场 |
元/日·个 |
2.00 |
按摊位计收 |
(2)露天展(促)销场所 |
元/日·㎡ |
1.00 |
按占用面积计收 |
(3)露天演出 |
元/次 |
100.00 |
按演出场次计收 |
(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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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宿制学校 |
元/生·月 |
2.00 |
按9个月/年计算 |
2.非寄宿制学校 |
元/生·月 |
1.50 |
按9个月/年计算 |
按2020年度相关数据测算:
(一)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每年可收费:4896082 m3×0.5元/m3=244.80万元。
(二)县城其它类别可直接收取130.52万元。全年合计可收费375.32万元。
三、两方案分析比较
(一)方案一,按自来水类别执行,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征收方便。一般情况下居民用户人口多则用水量大,产生的垃圾就多,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增加。对经营者来讲,客流量大、生意好,用水量增加,产生的垃圾增多,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增加。发生误征、乱征风险的几率较小,但是存在经营者不用水而无法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情况。
(二)方案二,居民户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矿企业、部队、车站及其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其它类别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相对方案一全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对非居民户中用水量大但产生垃圾少的户主略显公平一些,同时大部分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也减少了直接征收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
四、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评价
(一)对普通居民的影响分析。方案中居民户每年平均支出垃圾处理费59.83元(2020年居民平均用水量119.65吨)。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南物价〔2005〕44号、南府办〔2007〕24号、南府办〔2006〕36号)居民户6元/户.月计算,县城居民用户每年需缴纳垃圾处理费72元,该方案县城居民户每年还减少垃圾处理费支出12.17元,对普通居民生活影响小。
(二)对非居民的影响分析。非居民类别中主要为二、三产业,2020年度二产业增加值43.95亿元,三产业增加值64.54亿元,共计108.49亿元。根据方案一测算预计二、三产业全年缴纳垃圾处理费96万余元,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0.09‰;根据方案二测算预计二、三产业全年缴纳垃圾处理费131万余元,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0.12‰,对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五、省内部分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广元(2016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类别 |
计费单位 |
调后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含暂住户) |
元/月·户 |
6.00 |
以居民住宅户为单位计收 |
二、非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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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元/月·人 |
2.00 |
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 |
(二)服务和商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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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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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 |
餐饮业 |
元/月·㎡ |
1.50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诊所、宾馆旅店、娱乐场所及其他各类服务和商贸经营场所等) |
元/月·㎡ |
0.65 |
按营业面积计收,不足10㎡的按10㎡计收。 |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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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时定点经营的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贸市场 |
元/日·个 |
2.00 |
按摊位计收 |
(2)露天展(促)销场所 |
元/日·㎡ |
1.00 |
按占用面积计收 |
(3)露天演出 |
元/次 |
100.00 |
按演出场次计收 |
(三)工矿企业(包括建筑企业)、部队、学校、车站、港口、机场及其它 |
元/吨 |
110.00 |
按垃圾产生量计收。使用垃圾桶的,按垃圾桶容量计收:容量120L的为115元/桶·月,容量240L的为230元/桶·月。 |
(四)自运城市生活垃圾 |
元/吨 |
20.00 |
按自运垃圾量计收 |
绵阳(2019年)
居民户:6元/户/月,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安岳(2006年)
1-2人家庭4元/月·户;3人以上家庭5元/月·户;低保户、五保户免交(凭有效证件)。特种服务、加工、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在50㎡以下的1.0元/㎡·月;50㎡-100㎡的0.9元/㎡·月;100㎡以上的0.8元/㎡·月(分段累进法)。一般经营、服务场所0.6元/㎡·月。摊点1.0-3.0元/摊·月不等。
巴中(2012年)
0.40元/m3(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不分类别)
平昌县(2021)
居民0.5元/吨.月,其他类别0.6元/吨.月(由自来水公司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