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南江县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起草了《南江县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网站留言(在页面方框中填写意见、建议并提交),或发送至电子邮箱991265204@qq.com,联系人:康文,联系电话:(0827)8233388,纸质意见或建议请送至政务中心6楼610办公室。
附件:南江县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24日
南江县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1〕14号)精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南江县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
2.《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5.《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21〕14号)。
二、征收范围
南江县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道路类别、占道性质、占道时间以及有效控制和减少占道行为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困难群体、残疾人,以及公益活动占道免收城市占道费。
1.经营性占道:南江城区主干道或重要区域1.5元/㎡/日,其它城市道路0.7元/㎡/日。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2.施工、堆码、临时建设围栏等占道:南江城区主干道或重要区域1.5元/㎡/日;其它城市道路0.7元/㎡/日。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3.道路类别界定:①南江城区主干道和重要区域。主干道:光雾山大道、米仓山大道、红塔大道、黄金大道;重要区域:春场坝滨河路、东榆街道、仿古街等。②其它城市道路:除城区主干道及重要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
四、征收方式
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城市道路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收费公示
收费单位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做好宣传并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监督检查。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