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南江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2-19 15:20信息来源:南江县林业局 浏览量: 字号:

2023年12月13日,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江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细则》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县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县域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得以恢复,并呈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受保护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人身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呈加重趋势。制定补偿细则,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矛盾、增强公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积极性的客观需要。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二是明确了补偿主体。《细则》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禽家畜、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八条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7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是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五是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辖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辖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确定损失—县林业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相关部门按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六是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在此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是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南江县林业局

解 读 人:李颐

联系电话:0827-822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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