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2025-03-14 17:06 来源: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柔性执法显温度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全面推行不予、免予处罚清单及“首违不罚清单”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依法查办了一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一:南江县某养生馆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8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巴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称南江县某养生馆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架“优颜面部深层清洁”“特色艾灸头疗”等产品(服务)时标识肤质为“所有肤质”。但当事人宣传的“所有肤质”无相关数据支撑,在抖音平台广告宣传情况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仅在其抖音店铺做介绍时使用该宣传语,浏览群众较少,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且在调查期间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江某副食批零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5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投诉南江某副食批零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从金牛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进购了“大宝SOD蜜”5盒进购价格:8.00元/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店内有4盒“大宝SOD蜜”放在货架上待售,上述产品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加盖公章的销货清单与供货商资质复印件,但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了相关产品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观非明知该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能证明该产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2023年版)》及《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目录清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江县八庙镇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2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5”执法检查中,依法对南江县八庙镇某副食店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陈列货架上,发现摆放的17袋(现场称重为1.1kg)“咔时赞®芝麻多多”(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保质期18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813052805619)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24.2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小,无证据证明其造成了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等因素,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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