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落实四川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通知

2013-03-18 23:17 来源: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我省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为确保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和《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940号)精神,现将我省落实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落实工作
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新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顺利落实。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基数政策有序实施。
各地民政部门应分别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供上半年和下半年需执行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户主身份证号及其低保五保卡号、用电地址,发放财政补贴专用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2012年需执行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相关信息应在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双方确认工作。
各供电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正式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立即组织开展供电区域内用电客户的甄别和名单确认工作;要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电量电费的明细台账,优先安排资金,并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免费电量的电费金额。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和实施免费电量电费的落实工作,根据当地供电企业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发放财政补贴专用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账户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转账金额等信息,及时足额办理转账。鉴于此项政策,是供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共同关爱特别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免费电量的电费金额发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用。
三、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电量电费的支付方式
考虑四川电网直供区域内合表用户下尚有为数不少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分表用户,目前供电企业对这部分用户用电量进行准确计量的难度大,现阶段暂采取定额方式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政策,今后根据户表改造的进度再进行调整。四川电网直供区域内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电量电费金额统一为每月每户7.84元。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电量电费的落实工作,四川电网实行“先征后返”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当地供电企业应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之前将免费电量的电费金额发放到位。2012年下半年电费金额发放时间顺延至2013年1月31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办理转账2次,上下半年各1次。对于既有国家电网直供区,同时又存在经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实行地方电网居民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的都江堰、简阳等县级供电企业,其免费用电基数政策执行时可采取“即征即返”方式。
经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已执行四川电网居民电价的各同价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已通过财政资金补贴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名单,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做好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的落实工作,并明确免费基数电量电费的支付方式,可采取“即征即返”方式;对月用电量低于15度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可按实际用电量执行免费用电基数政策。
其余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域内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电量的电费支付方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和供电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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