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解读
一、国家对非居民用水为什么要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答: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最严格的节水措施,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非居民用水计划,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后,逐步全面实施。
三、国家对用水类别是如何划分
答:按照国家、省发改委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2138-2016)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覆盖的,按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执行。对国家、省取用水定额难以确定用水量的,则按该非居民用水户2016—2018年度平均用水量为水量标准。
(三)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分月用水定额汇总测算。
用水总量定额核定后,以一年为有效期。期满后如用户申请调整或用水检查发现与实际用水量不符的,据实调整。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超定额10%(含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10%-30%(含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含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 |
第一档超定额10%(含1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
第二档超定额10%-30%(含3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
加价标准 |
定额内 |
1倍 |
2倍 |
3倍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3.39 |
3.39 |
6.70 |
10.01 |
特种行业用水 |
4.54 |
4.54 |
9.00 |
13.46 |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列入国家或省“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名单的企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第一档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1.5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10%以上至30%(含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2.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3.5倍加收水费。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含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 |
第一档超定额10%(含1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
第二档超定额10%-30%(含3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
加价标准 |
定额内 |
1.5倍 |
2.5倍 |
3.5倍 |
“两高一剩”行业用水 |
3.39 |
5.05 |
8.36 |
11.67 |
(五)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准水价加价,不包含随自来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其他各种附加及收费。
(六)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由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规定的标准核定,对地方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参照国家标准核定。非居民用水户须提供其用水相关数据(主要涉及用水定额确定需要的产品名称、产量、人数、建筑面积等)。
(七)资金收取和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包括配套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可提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年收入总额不超过30%的资金,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什么时点起执行
答:2019年9月底前在县城(含东榆镇)对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宾馆等3个行业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底前,全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覆盖区域的非居民用水户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江县水利局
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