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内各公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全县幼儿教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的相关规定,对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成本进行了抽查监审,按程序拟订《南江县公办幼儿园及公办学校附设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依法组织听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县政府十九届第45次常务会、县委十四届第9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县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一类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900元/生/期。
二类公办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650元/生/期。
三类公办幼儿园(县城公办学校附设幼儿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400元/生/期。
四类公办幼儿园(乡镇公办学校附设幼儿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生/期。
农村教学点公办附设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600元/生/期。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公办幼儿园分类由县教科局按照行业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园创建、硬件设施、在园人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末将幼儿园分类调整结果报送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新调整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调整后分类标准执行。
二、保教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和农村留守儿童等,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保险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收取书本费。各幼儿园要切实规范办园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班额和人员配置标准加强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内容和举报电话12315在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认真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