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镇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6-06 10:24 来源: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村镇供水工程是村镇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是保障村镇居民饮水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为加强全县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营运,发挥工程效能。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4〕4号)等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南江实际,现就我县村镇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供水工程用水价格标准

(一)乡镇集中供水站价格标准。根据县政府十八届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县城区(含公山镇)和乡镇9个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原为5个,现增至9个)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制定供水价格,由“一站一价”逐步实现乡镇“一体供水、同网同价”,其工程营运管护分别由县供排水公司和县乡镇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各自价格。全县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在未实现“一体供水、同网同价”前,其供水价格仍按南价〔2009〕45号、南发改价格〔2013〕51号、南发改价格〔2014〕44号等文件执行。

(二)农村供水站(、点)价格标准除县城和乡镇9个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站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标准保持不变,最高不超过6.00元/吨。具体到每个供水站的价格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最高指导价格内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讨论确定,确定后的价格标准在村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无供水价格的社区供水站(厂、点)价格可参照此方式、标准执行。

二、水费收缴管理。所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偿用水制度(含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按量计费。各村镇供水站(厂、点)工程实际管理(责任)主体要安排落实专人按月抄表,开具有效票据收取水费,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对收取的水费实行专账管理,所收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薪酬等项开支,对供水水价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可在镇、村运行经费中列支。水费收取及支出定期向用水户公示公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摊派、挤占、截留、挪用。

三、其他事项。各乡镇、村、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管护,确保村镇供水工程安全有效供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5年6月25日起执行,原县发展改革局 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护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8〕182号)废止,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南府办规〔2024〕4号文件执行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江县水利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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