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批复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米仓大道)
汇滩路基段弃土场临时用地的函
南自然资规函〔2024〕15号
四川米仓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米仓大道)汇滩路基段弃土场临时用地已经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米仓大道)汇滩路基段弃土场临时使用南江县贵民镇黄峡村1组土地2.1514公顷,其中农用地2.0840公顷(耕地1.2535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3518公顷;其他农用地0.8305公顷),建设用地0.0107公顷,未利用地0.0567公顷。四至界限以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范围为准。临时用地主要用途为建设项目施工,详细用途为弃土(渣)场。
二、根据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自然资规函〔2024〕565号文件批复意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需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同意的,你单位应在使用前取得同意意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长于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同意意见期限的,在同意意见的期限届满后须取得延期许可方可继续使用。在临时用地动工前,应按规定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
四、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切实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安全使用临时用地,不得造成安全隐患。需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临时用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建设过程中落实防治措施。
六、你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严禁扩大临时用地规模、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有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行为,不得将临时用地出卖、出租、抵押或者转让。
七、你单位要按规定对拟损毁土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通过我局牵头组织的验收,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
八、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未按规定复垦以及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此函
附件:巴自然资规函〔2024〕565号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9日
巴自然资规函〔2024〕565号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米仓大道)
汇滩路基段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审批诺水河至光雾山(米仓大道)汇滩路基段弃土场临时用地的请示》(南自然资规〔2024〕177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查你局组织编制的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同意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米仓大道)汇滩路基段弃土场临时用地使用南江县贵民镇黄峡村1组土地2.1514公顷,其中农用地2.0840公顷(耕地1.2535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3518公顷;其他农用地0.8305公顷),建设用地0.0107公顷,未利用地0.0567公顷。临时用地主要用途为建设项目施工,详细用途为弃土(渣)场。
二、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依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并按规定对拟临时占用土地进行表土剥离后用于土地复垦。
三、你局应告知申请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需取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在未取得相应许可前不得使用。
四、你局要督促申请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防灾避灾措施告知书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使用安全。
五、你局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国土变更调查、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和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要监督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