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集州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已完成征地预公告程序,《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拟稿完成,现予以公告,广泛征求项目所辖集州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本次公告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一、补偿登记。公告期间,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期30日内持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到项目所辖集州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二、听证安排。本公告发布期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程序邀请集州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现场对《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三、异议反馈。公告期间,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认为其补偿标准不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听证期间向集州街道办事处直接反馈意见,也可书面向集州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公示结束,集州街道办事处收集汇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复耕保股607室。
特此公告
附件: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2023年10月27日发布)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主体
该建设项目征收主体为南江县人民政府,征收责任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实施主体为集州街道办事处(同时负责组织机械统一安全拆除被征收标的物,所产生费用纳入征地成本)并全面牵头统筹项目征拆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征收范围
根据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图,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位于南江县集州街道观音井社区、华光社区、徐家坝社区、跃进社区。
三、土地现状
根据《南江县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详细规划》,经对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进行全面数据分析现状调查,该项目征收总面积72.6847公顷,其中农用地28.942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8.7095公顷、林地19.0965公顷、其他农用地1.1361公顷),建设用地40.3109公顷,未利用地3.4317公顷。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地土地按照规定拟用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未位于三区三线禁止区,符合产业准入政策。
五、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两费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州街道观音井社区、华光社区、徐家坝社区、跃进社区位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Ⅰ级区域,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6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8300元/亩。
(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耕地涉及的青苗补偿标准为2300元/亩/年(包含大春、小春)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征收集体土地林木补偿标准
1.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附件15、附表三明确的标准执行,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2.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附件15、附表四明确的标准执行,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价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结构为钢结构、框架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30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5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现浇)结构的补偿标准为98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结构的补偿标准为95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的补偿标准为78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土木、木结构的补偿标准为68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为260元/平方米。
2.房屋装饰装修价格补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鉴于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未给予明确标准,所以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实际装饰装修程度的差异而采取不同价格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一律采取市场价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
(五)征收土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坟墓按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45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墓3300元/座,普通土堆坟165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征地规定时间内自愿深埋按1000元/座给予额外补助;自找墓地、按时搬迁的按1600元/座给予额外补助。无人认领的坟墓,经公示后,作深埋处理,不计算补偿费用。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附件15、附表二明确的标准执行,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3.管线搬迁补偿标准:征地红线内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管线搬迁,由管线所有人和主管部门负责。集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协调落实管线搬迁用地。搬迁需支付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纳入征地成本。
4.附属设施移户补偿:搬迁供水、供电、太阳能和有线电视、座机电话、宽带等,按200元/项分别支付移户费。
五、补偿方式
(一)补偿费用测算及申报。征地范围内所需的补偿安置资金,由征收实施主体集州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汇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等核验无误后予以公示。应兑现的补偿安置资金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程序申请拨付,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兑现。
(二)对征收集体土地两费的补偿方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两费的补偿兑现对象,其中对符合参保条件且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补偿两费统筹纳入养老保障费用,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进行最终算账,即该部分被征地农民涉及的承包土地补偿两费由县财政支付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再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到集州街道办事处后将其他土地补偿两费按照被征地农民预存社保资金加入财政社保预存专户,待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按照批准时间核算参保具体金额。对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因其他原因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补偿两费不纳入养老保障费用统筹,由县财政支付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再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到集州街道办事处,其土地补偿两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自行公开处置,其收支情况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三)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的补偿方式。农村村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拥有所有权主体的补偿兑现对象,该部分补偿费用不纳入养老保障费用统筹,由县财政支付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再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到集州街道办事处,最后由集州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拥有所有权主体的农村村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房屋搬迁安置。一是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自行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按照产权调换的房屋可采取购买安置房、政府指定房源、重新选址自建住房等方式进行,其中重新选址自建住房的按程序审批取得农用地转用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采取产权调换的产权面价采取“各作各价”“相互找补”的方式进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设定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征地拆迁公告后抢修、抢建的违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对村民自建住房的,从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二是临时过渡安置。参照(巴府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过渡费为:4元/m'x24个月x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临时过渡费为:4元/m'x10个月x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三是搬迁费。按货币补偿、现房安置的按每户1200元一次性补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每户 2400元一次性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一是对符合征地时年满16周岁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人地对应”和满足征收土地达到全部(即100%)或大部分(即超过50%)条件下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失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且土地补偿两费纳入社会保障资金统筹;二是对不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的农村村民,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必要时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农村局、集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承包经营权调剂。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工作职责
东榆单元大沙坝片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由集州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及信访维稳等工作。县委政法委协调配合做好维稳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土地征收所需补偿资金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涉及违法搭建的拆除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注销手续,土地回收招拍挂、项目规划等相关工作;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指导该项目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核拨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县民政局负责坟墓搬迁指导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区内内涉及的企业、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管线业主单位负责各自管线的搬迁工作;公投集团、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水、天然气管线搬迁、广电网络等管线的搬迁工作。
八、工作纪律
在房屋征收征地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务必按照有
关政策规定,坚持征地搬迁补偿标准,严守征地搬迁工作纪律;严禁接受被征收对象的宴请,严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当利益,严禁与被征收对象恶意串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侵吞国家财产: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群众的补偿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