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
南江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5-02-05 14:44 来源: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障全县建设发展及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南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南江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南江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南江县集州街道阳八台村、公山镇白鹤村、赶场镇白梁村。拟用地总面积47.9113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7.911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7.848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69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62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00公顷。征地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征收面积以土地勘测调查表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地土地按照规定拟用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未位于三区三线禁止区,符合产业准入政策。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本次征收集州街道阳八台村、公山镇白鹤村位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I级区域,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6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8300元/亩。征收赶场镇白梁村位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Ⅱ级区域,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81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4050元/亩。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批复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本次征收耕地涉及的青苗补偿标准为2300元/亩/年(包含大春、小春)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征收集体土地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附件15、附表三、附表四明确的标准执行,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结构为钢结构、框架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30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5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现浇)结构的补偿标准为98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结构的补偿标准为95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的补偿标准为78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土木、木结构的补偿标准为68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简易结构的补偿标准为26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价格补偿,根据实际装饰装修程度的差异而采取不同价格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一律采取市场价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

(五)征收土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坟墓按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45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坟墓3300元/座,普通土堆坟165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偿。在征地规定时间内自愿深埋按1000元/座给予额外补助;自找墓地、按时搬迁的按1600元/座给予额外补助。无人认领的坟墓,经公示后,深埋处理,不计算补偿费用。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附件15、附表二明确的标准执行,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3.管线搬迁补偿标准:征地红线内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信等管线搬迁,由管线所有人和主管部门负责。集州街道办事处、公山镇、赶场镇负责协调落实管线搬迁用地。搬迁需支付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纳入征地成本。

4.附属设施移户补偿:搬迁供水、供电、太阳能和有线电视、座机电话、宽带等,按200元/项分别支付移户费。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房屋搬迁安置。

1.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自行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2.临时过渡安置。参照(巴府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过渡费为:4元/m²×24个月×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期为10个月(临时过渡费为:4元/m²×10个月×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3.搬迁费。按货币补偿、现房安置的按每户1200元一次性补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每户2400元一次性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

对符合规定的被安置人员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等规定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程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期30日内到集州街道办事处、赶场镇、公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听证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集州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 0827-8222373;赶场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7-8811188;公山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7-8608889;县土地储备中心,咨询电话:0827-8205502。

公告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36日。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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