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镇村(社区)公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26 0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乡村两级公有资产管理,保护村级公有资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集团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公有资产是指村(社区)管理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集体资产是公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本办法的村级公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以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公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有资产管理,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基层组织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村级公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审计履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合理推动解决资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村级公有资产职责分工,落实领导责任,加强指导村级公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治理组织(以下统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指导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公有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公有资源合理开发,确保村级公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村级体经济组织应当全面应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和巴中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全程做好资产登记,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理台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并为其组织成员提供服务。村级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村级公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每年对公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村级公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村级公有资产当发生产权流转交易时,应当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接等合法方式进入“公共交易平台”,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流转交易村级公有资产

 村级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村级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依法保护公有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内容

 村级公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办公物品、林木、果车辆、牲畜设施设备或物品。

属于国家投资所形成或村级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福利、环保等公益事业资产。

)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级集体占有、管理的资产份额。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投资、股份合作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各级财政拨款、补贴补助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公有资产。

(八)村级公有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等。

)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村级公有资产(含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中,量化到村级集体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

 村级公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农用地的投包、承包。

(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等。

(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资、抵押等。

(四)土地以及属于集体所有的附着物征收及补偿、征用及补偿。

(五)公有资产产权变更。

(六)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处置(报废、变卖、转让、移交)。

(七)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八)公有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保护等。

(九)其他公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

十一 除依法征收土地、建制调整和进行产权流转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公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性。需要改变村级公有资产所有权归属性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级公有资产性质转报县级相应的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并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好公有资产管理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不得擅自处置公有资产。

第十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报告等管理制度,定期上报清查结果,明晰集体资产权属,清查集体资产家底,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第十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村级公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担保、质押。

第十 村级公有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依法需要权属登记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包括: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房屋)、林权、矿权、路产、塘库渠、车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等。

第十 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村级公有资产权属,或者需要处置村级公有资产的,应当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不得损害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 村级公有资产权属有争议,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

    村级公有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决策及公开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务公开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村级公有资产的购置、配置、出让、转让、出租、出资、抵押拍卖、对外投资、合作等经营情况以及村级公有资产产权变更;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公有资源性资产的开发利用和投包、租赁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村级公有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以及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公有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经营、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村集体资产统租、托管等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举债融资的。

(十)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村级公有资产事项。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须建立公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下同),实行财务监督和民主理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工作。

二十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社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参会人数、会议内容及决议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备案或上报职能部门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二十一条 级公有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将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公有资产投资或入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有资产评估应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应当进行资产估情形:

(一)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村集体资产的。

(二)拍卖、转让、置换等变更村级公有资产权属的。

(三)村级公有资产进行融资抵押的。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调整、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其他需要进行村级公有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原值10万元以下或年可实现租金2万元以下村级公有资产一般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或根据事项的处置权报送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十六 集体产权流转实行分级交易。根据交易品种性质、交易金额、面积规模、流转期限等提出分级交易指导标准,进入村级公有资产流转“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有资产实行发包、出租、出让等方式经营的,必须通过“公共交易平台”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村级公有资产需对外投资合作、市场化流转承包、划归社会及个人等产生市场收益或权属变化时,涉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自然资源性、公益性等村级公有资产,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应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批,并按批复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村级集体落实到位。

 经营及收益管理

 乡镇(街道)、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公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评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公有资产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

三十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村级公有资产的,要明确经营目标,确定决策、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公有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主要包括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集体年经营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资源性资产发包流转收入、资产租赁收入、上交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生态补偿性收入、政策奖励收入、资产清理净收益和其

三十二 村级公有资产经营收益,属集体所有的经营收益部分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收益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从当年的净收益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帮扶困难群众。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村级公有资产管理表决结果经公示、备案或审批程序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委会(理事会)执行和落实;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严禁违法违规收取农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款物。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另设小金库。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格监督执行。

预算调整须经规定的程序,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公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调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公有资产所产生市场收益或产权权属变化时,其收入应当除开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部分后,属于财政投入部分的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收缴责任。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风险,制定实施债务偿还计划定期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依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警戒线标准,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五章  合同及日常管理

 实行流转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需采取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村级公有资产流转交易处置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的内容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的内容相违背。

第四十一条 符合招标方式配置村级公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民法典、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四十三 村级公有资产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经营者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期限、面积、金额等主要条款,因政策规定或不可抗力原因须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除外。

四十四 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

四十五 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信息应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模块,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合同规定时限收缴合同款,合同款项收缴情况要对成员公布。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收。

    第四十 合同签订必须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模板,并在村级公有资产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前,须将交易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5天。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向本成员公示5天,并及时由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第四十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收缴合同款,收缴情况要在应当实现收入时间的10日。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收。

第四十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村级公有资产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做好原始资料保存,做到一宗交易一档案一专柜。因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产生人事变动时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 村级公有资产经营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日常巡查,针对监管事项建立巡查台账,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跟进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应当积极处置以及全力配合、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不力造成的,依法追究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十 村级公有资产租赁期内,承租方转租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第三方应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备案并与原合同一并存档。承租方转租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公有资产经营监管问题的解释、解答,及时妥善调处、化解因集体资产开发经营问题引发的信访事件,对于群体性或突发性信访事件,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处置

第六章  机构职责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代管的村级公有资产外,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公有资产经营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公有资产全流程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职责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掌握本辖区内村级公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将所有资产录入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和巴中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村级公有资产管理台账,明确各类公有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合同管理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台账,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可用性。

    (三)加强辖区内村级公有资产保护与合法利用管理,依法对公有资产的权属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或登记。

(四)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公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工作,强化监管,确保公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

    (五)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附着物资产的流转交易工作,统一按规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

    (六)负责村级公有资产管理交易的公开工作。

    (七)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交易材料、合同、经营管理公开和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整理分类归档,建立村级公有资产管理交易档案。

(八)在保证村级公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九)负责建立村级公有资产监管巡查及台账,对安全及生态环保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公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健管理平台,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代管的村级公有资产管理职责;掌握村级公有资产管理状况,了解集体经济发展动态指导级盘活利用闲置公有资产,避免资产浪费;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公有资产管理台账抓好民主议事制度的落实,监督村级公有资产交易情况。

五十五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业农村局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其他县级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按其职能开展村级公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村级公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察,对工作当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以及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村级公有资产,或擅自用公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按制度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级公有资金资产资源的

(七)其他违反村级公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侵占村级公有资产的,应当返还,支付使用费,并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损害村级公有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故意逃避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和巴中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不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村级公有资产交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而新的办法未出台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