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江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南江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银监局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川财农〔2017〕18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江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全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双方合作项目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农担公司是指与南江县人民政府签订《财经互动助推农业产业发展信贷担保合作协议》的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贷款,且与省农担公司搭建了合作关系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等。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南江县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优质粮油、畜禽养殖、道地药材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第七条 支持额度。单户(个)申请对象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200万元(含),粮食种植、生猪养殖可放宽到不超过300万元。同一贷款主体及其关联方最高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用途。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要用于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农产品初加工等。
第九条 融资成本。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主体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7.5%/年以内,省农担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
第十条 支持期限。获得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与合作银行的贷款授信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总规模暂定为1000万元,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适时增加风险补偿金总规模,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县农业农村局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并以保证金的形式缴存到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在南江县开设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以下简称为“保证金监管账户”)中,作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的保证,并参与保证金缴存监管账户的管理。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每年年初县财政局依据贷款余额和当年合作贷款控制规模测算风险补偿金需求,纳入年初预算。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担保(贷款)在保余额10%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以保证全县乡村振兴发展需要。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县财政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资金用途。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与省农担公司合作项目的逾期担保贷款债务的补偿,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不得调整、挪用、转移或用于其他。发生的逾期担保贷款风险由省农担公司承担40%,县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30%。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应给予代偿补偿;对违反以下任一条件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担保贷款逾期应代偿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合作项目确认函》,且省农担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中明确必须代偿的项目;
(二)逾期担保贷款项目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及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不超过7.5%/年(含)。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程序。当贷款人不能履行到期贷款且金融机构依法催收无果时,由合作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担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随即进入代偿处置程序:省农担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发放风险补偿金支付函,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风险补偿金支付函后,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对申请代偿补偿的逾期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的5个自然日内向省农担公司回函,并配合省农担公司于20个自然日内从风险补偿金保证金缴存监管账户中划转代偿补偿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请的5个自然日内向省农担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若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省农担公司代偿补偿申请的25个自然日内,未按照约定向省农担公司及时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省农担公司可直接从风险补偿金保证金缴存监管账户中办理代偿补偿资金的划转事宜并书面通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六条 追(受)偿。风险补偿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融资主体所在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承担比例分别补偿省农担公司、南江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未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金10倍的放大。
第十八条 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农业农村、财政等县级相关部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等合作机构要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信息互通机制,监控融资主体预警信息,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暂停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支持的担保(贷款)项目逾期率高于15%或担保(贷款)的不良率高于3%时。
逾期率 = 本金逾期和利息逾期贷款 / 担保责任贷款余额*100%
不良率 = 本金和利息形成的不良贷款/ 担保责任贷款余额*100%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各项工作。
需要恢复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时,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重启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金融工作局局长、县金融办主任、人行南江县支行行长、省农担巴中分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巴中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的南江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风险补偿金相关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风险补偿金运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南江县风险补偿金运营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的审议;负责受理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和保证金监管账户内资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融资主体名录库的建设、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追加工作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人行南江县支行:负责协调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关系及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融资主体。
省农担公司:负责办理融资主体担保(贷款)业务,按季度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提出代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担保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审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金额度(但余额不低于补偿金应出资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行南江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