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告知书

2023-04-17 11:35

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告知如下。

一、 规范经营要求

(一)严格牲畜入厂查验,严查检疫证明、标识佩戴等,详细记录牲畜来源。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屠宰,做好“瘦肉精”、“非洲猪瘟”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切实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三)如实记录产品出厂,严格执行肉品“两证两章”出厂制度,严禁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

(四)严格无害化处理。记录台账要真实、规范;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要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严防病害牲畜和产品流出屠宰企业。

(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要覆盖牲畜进场、宰前静养、屠宰、内脏清洗、肉品出厂、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和关键场所,影像资料要留存3个月以上,以备检查。

(六)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做好厂区、待宰栏、卸猪台定期清洗、消毒,屠宰车间每日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每次清洗、消毒,严格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上报工作。

(七)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消防演练,进一步提升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和有效应对简单初始险情的水平。围绕关键环节、关键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治。

二、 法律责任节选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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