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

2024-04-10 15:22 来源: 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按照财农〔2015〕31号、财农〔2016〕26号、川农业〔2016〕50号和财农办〔2021〕11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并扣减自留地。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注意事项

请各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社)及时更新承包户家庭信息,对于出现户主变动的,及时变更户主信息,防止造成补贴资金浪费。对于整体消亡户,集体应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并不再发放补贴资金。

对于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得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从土地承包面积中扣减相应林(草)地面积。

四、工作步骤

(一)村申报。2024年4月10日前,村组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http://103.203.219.30:7090/)进行申报。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通过系统将补贴对象提供的基础数据信息,例如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民族、联系电话、是否户主等),补贴申报信息(承包耕地面积、代耕代种和流转面积、不予补贴面积、实际补贴面积)和材料信息(代耕代种和流转材料等)内容录入或上传至系统当中,完成基础数据的申报备案。

(二)村公示。4月20日前,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通过系统将公示的发布渠道、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等土地面积信息和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形成电子化的数据留痕。张榜或“村村通”广播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调查核实。村级面积公示结束后,系统按照预先设置好的电子化审批流程自动流转,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对村级上报的申报数据进行查看审核。对于不符合审核要求的申报数据,系统提供退回功能,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退回申报数据并填写相应的退回理由,村级/社区业务办理人员可根据退回理由重新进行资料的申报工作。申报数据审核通过后,系统按照设定好的流程,进入乡镇公示环节。

(四)乡镇公示。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将公示渠道、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等公示基本信息和全乡镇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形成电子化的数据留痕。

(五)资金测算与发放。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系统汇总本县所有乡镇报送的申报数据,并上传相应的调查材料作为作证材料进行关联匹配。批量认定完成后数据自动流转至县级财政局。县财政局核算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与分配情况后。系统进入补贴资金公示环节,公示内容包含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网络留痕保存,公示到期后工作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公示确认。两级资金公示发布后进入两级资金公示环节,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可通过系统进行公示确认,两级资金公示确认后的补贴对象可以申请补贴结算,并推送补贴对象到发放系统进行补贴资金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安排专人抓,确保国家强农惠农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对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汇总本县范围内所有乡镇报送的申报数据、确定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县财政局负责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

(三)强化流程。各乡镇(街道)、村社业务办理人员落实本职工作,核实村(社)申报的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对系统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疑虑要及时汇报领导,联系系统管理人员进行解决。如资金发放存在问题,及时对接银行、人社部门,确保惠农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四)从严督查。各村(社)如实,按时申报农户身份信息、土地面积、银行卡、社保卡数据,确保惠农资金发放准确,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授意变更发放信息的个人、组织,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工作进度进行督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