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江县存量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推动南江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商品房,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办规〔2024〕3号)《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住建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南江县内合法建设的商品商业房、商品住房等存量商品房,在满足房屋安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改建、改造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商业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机构可以通过向存量商品房所有人购买、承租或合作经营等方式筹集房源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存量的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基本要求
商品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权属合法。房屋、土地均应取得合法权属证明,不
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有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建设标准。存量商品房可按住宅型和宿舍型发展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备三居室、四居室。宿舍型建筑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单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7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型保租房不高于15%。改建(造)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11〕19号)和省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针对不同租赁需求配置家具、家电及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料。
1.商品房改建(造):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造)的书面意见;(5)项目建设方案; (6)项目运营方案;(7)其他所需的材料。
2.存量土地建设:(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 (3)土地权属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项目运营方案; (6)项目有关材料。
(二)申报受理。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手续办理。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
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
(四)项目验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完成工程竣工验
收后,由申请单位向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四、房源管理
(一)运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局监管。
(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不
得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以租代售等。运营期间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提供物业服务,落实消防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项目规范运行,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三)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要
按照《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住建发〔2023〕12号)要求,负责本项目符合保障对象的承租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管理,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要建立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及时提交住建局备案。租金采取三方评估并接受政府指导,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具体管理细则按照住建局制定出台的管理细则执行。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商品商业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关于企业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企业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及时将当年中央、省下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予以公开公示,根据县委、县政府当年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明确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认定条件和县财政下达的资金文件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用于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费支持。严格按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减免相关税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
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五)民生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
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区块内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