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5〕1号)、《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以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业务管理为目的,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门”,线上线下双渠道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业务流程、共享信息数据,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实现最多跑一次的便民服务,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第三条 全县城镇范围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资格申请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专业教师、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教师公租房和政府人才公寓的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是指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由政府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由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持其在租赁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具体条件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
1.具有房源所在地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
2.本地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现阶段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
4.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房源所在地户籍,且实际居住;
2.本地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家庭所购买的唯一非经营性汽车价值低于人民币8万元(含8万元),车辆价值认定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
5.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2.申请时在房源所在地工作未满5年,无自有住房;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4.符合本项一、二目的自主创业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镇)范围无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房源所在地实际居住,无自有住房;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4.申请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未享受单位住房(集体宿舍)。
第二章 申办方式
第七条 线上办理。按照“一网(窗)受理”原则,线上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进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专栏,如实填写信息、上传相关申请资料。
第八条 线下办理。通过县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办理,由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第九条 申办材料(1-4项为必要申请材料,其中第2、4项材料只涉及在线下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申请人填写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扫描为电子材料一并上传)。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线下窗口办理时需提供原件);
2.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登记表;
3.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4.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在线下窗口委托代办时提供);
5.婚姻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6.家庭(个人)财产证明(名下有房、车提供,包括但不限房产证明、合同、车辆保单、购买凭证等);
7.家庭(个人)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等);
8.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提供);
9.学历证明(新就业无房人员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10.优先、特殊人员(例如工匠、劳模、消防等)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核流程。
1.业务受理及资格初审(5个工作日):申请提交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申报材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资格初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初审意见;
申请事项不属于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信息查询核验(15个工作日):资格初审通过后,申请人信息将推送至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进行信息查询核验,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居住)、婚姻登记信息、住房保障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开办经营主体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及待遇享受情况、死亡注销户籍人员信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救助信息、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学习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消防救助人员信息、残疾信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信息、四川工匠及劳模信息、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其他信息等。相关责任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查询核验,并将查询核验结果反馈至资格复审部门。
信息核验主要采取数据查询核验或材料查询核验两种方式进行。数据查询核验由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调用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数据查询接口,向部门业务系统推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查询核验相关数据信息。材料查询核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表单及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查询核验,并将查询核验结果反馈至资格复审部门。
本省范围内数据信息,可由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查询核验,对于跨省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材料查询核验。
3.资格复审:县住保中心收齐规定的信息查询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核认定意见。
4.结果公示及查询:资格复审结果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家庭(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自动确认公租房申请家庭(个人)保障资格,并纳入轮候库。
轮候制度严格按照《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22〕3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推进落实工作,会同各责任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办事指南、操作指南和申请样表,梳理相关业务需求,平台实施要紧配置,积极对接省、市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相关部门业务数据对接。
住保中心负责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保障情况;负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明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规则和合理轮候期,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协同推进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提供省一体化平台“一件事”配置能力技术支撑和服务,协调推进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业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负责提供办理进度和办件结果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各责任部门协同做好申请人信息查询核验工作,查询核验结果应及时反馈至资格复审部门。
县公积金中心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费情况及使用信息。
县教科局负责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核验。
县公安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居住证信息)、车辆信息、死亡注销户籍人员等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通过数据查询核验方式获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救助信息,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通过交互材料查询核验孤儿相关信息。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养老金领取情况、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房管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将相关信息共享至省共享平台,共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开办经营主体情况、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信息,包括任职情况及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等。
县残联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残疾信息。
县消防大队负责查询核验消防救援人员信息。
县总工会负责查询核验工匠、劳模信息。
县人民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各责任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保障人群相关信息查询核验工作。
附件:1.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表
2.公租房申请及核验授权书
3.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附件1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表
(样式)
主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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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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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
||||||||||||
申请地所属 |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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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公租房保障方式(勾选一项) |
¨实物配租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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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型 |
所属群体 |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
¨ m2 |
车辆信息 |
¨有 辆车 |
||||||||||
申请家庭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民族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 |
是否共同居住 |
所属群体 |
||||||
所有申请人数 |
共 人(包括申请人、配偶、申请家庭成员) |
||||||||||||
家庭(个人)年收入(元) |
|||||||||||||
优先保障 |
¨无 ¨低保 ¨特困 |
证件号码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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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具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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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阅读填表须知,同意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公租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
主申请人签名(按捺手印): |
填表须知:
1.“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必须包含申请人的配偶、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可包含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行使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等其他成员。
2.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年收入”填写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3.本地低保、特困、优抚对象等优先保障对象,“优先保障”按实际情况选填,对应填写证件号码。
4.非优先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勾选“无”,可不填写证件号码。
5.所属类型:在“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选择一项填写。
6.所属群体(非必填项):属于“环卫工人、公交行业职工、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乡村教师、农民工、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四川工匠、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困境儿童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多子女家庭、人才”的应填尽填,可多选。
附件2
公租房申请及核验授权书
(样式)
本人姓名: ,联系电话: 。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人社等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 (按捺指纹):
序号 |
签名及指纹 |
身份证件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签名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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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年 月 日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
2.本申请及授权书一式两份,供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核验部门存档。
附件3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样式)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因 (特殊原因),委托人 (姓名)特委托 (关系) (姓名)代为签署《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申请及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人社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查询、核对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
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人提交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核对机构委托授权,如本人虚报、隐瞒、伪造材料引发侵权等相关法律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按捺指纹) (按捺指纹)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书一式两份,供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核验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