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公积金缴存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水平,稳定村(社区)干部队伍,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让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川办函〔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缴存对象
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符合缴存条件的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不含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到村(社区)任职的干部。具体包括:在村(社区)任职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村(社区)文书、专职委员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
二、缴存基数
以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包括村干部兼任社干部待遇部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工资低于巴中市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巴中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核定1次。
三、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5%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同比例缴存。
(二)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保留到元。
四、缴存方式及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办事处为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一并足额缴存至巴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使用政策
(一)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提取、贷款和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停缴等业务,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二)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离任(免职)后,封存原有账户,按照自愿原则(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可申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资金由个人全部承担;重新就业的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未就业的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原有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全部余额并销户,充分保障离任干部个人选择权。
六、管理和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缴存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准确缴存,定期对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江管理部应加强对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公积金缴存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缴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相关要求
(一)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二)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账户手续办理,2024年10月正式缴存。
(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方案》精神传达到每名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江管理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全面消除在职村(社区)干部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顾虑,营造良好建缴环境。
(四)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财政局、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江管理部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511922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