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商务局关于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公示
根据县委编办《关于做好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南编办发〔2021〕20号)文件要求,南江县商务局依照《南江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进行梳理。2021年我局行政权力共60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49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行政权项5项),较2020年比,取消3项,新增及修订行政权力17项(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行政权项1[名称调整.暂停])。根据动态调整原则,我局对新增及修订的17项权力编制了责任清单,现予以公示。
附件:南江县商务局新增及修订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共17项)
南江县商务局
2021年7月 5 日
附件:
南江县商务局新增及修订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共17项)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37 省级权力清单编号:18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核查(暂停)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到三条、第四条 |
责任主体 |
政务中心商务窗口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核查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对相关备案申报要件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备案。 4.不予受理责任: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5.解释备案责任:依法进行解释、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外经贸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划分,对辖区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进行复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到三条、第四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划分,对辖区内从事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进行复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第二十条 |
责任主体 |
外经贸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划分,对辖区内从事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进行复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划分,对辖区内从事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移送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进行复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8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外经贸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
序号 |
县级责任清单编号: 8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为(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 86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