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非煤矿山2024年上半年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2024-07-25 11:01 来源: 南江县应急管理局
今年以来,南江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聚焦非煤矿山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现对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关键词】
非煤矿山 尾矿库
【执法部门】
南江县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四川省南江铁山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4年4月7日,南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南江铁山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尾矿库未对坝体浸润线进行安全监测、排水系统不完善,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未设置坝肩截水沟,尾矿堆积坝的每级马道内侧或上游式尾矿筑坝的每级子坝下游坡脚处未设置排水沟、入库尾矿未及时碾压、巡坝作业人员曾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隐患。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七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以上行为属于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等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四川埃立克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4月24日,南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埃里克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甘树坝花岗岩矿1530安全平台东侧部分宽度不足4米等问题隐患。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条,该行为属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江安庆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7月12日,南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安庆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汛前调洪演算由业主单位完成,未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未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未传输到省厅预警系统等隐患。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项,以上行为属于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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