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15 11:03 来源: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南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南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长效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全县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规模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南江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具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牵头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站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运行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实施“厕所革命”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

(二)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三)指导村(居)委会自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自筹工作。

(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三)督促农村居民落实新、改建住房的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后期管护,自觉落实新建房屋的污水处理措施。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或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等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等记录。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或第三方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需停运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辖区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村(居)委会或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处置。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对管网中出现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注意对管网保温、防护材料及设施的检查;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村(社区)管网系统的监督工作。禁止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情况发生。

(二)做好污水处理终端系统的运行维护。对已配备在线监测的污水处理站,每周对终端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查检修;每半个月对格栅、检查井等进行一次清理,以免堵塞管、井;每周检查提升泵、风机等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每半年至少对厌氧净化池、储存池清淤一次;定期检查农灌管线是否渗漏、破裂,阀门是否损坏,如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维修更换。

(三)做好配套机电设备的检查。运行中的机电设备应每月巡视,并填写巡视记录;电力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自行统筹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一)“厌氧净化池+贮存池+综合利用”处理模式,可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根据土地覆盖面积计量收费,即农户承担费用为:成本/覆盖亩数*农户所有亩数,所收农户上缴费用由村(居)委会统一管理,专账储存、专账核算、依法公开、滚动使用。

(二)纳厂处理模式,污水处理费用由供水单位代收,缴入县财政汇缴专户,用于后期运维。

(三)“A2O+MBBR”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模式,运行维护费用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纳厂处理模式以外的处理模式下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确定筹措方式。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南江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限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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