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单位:
《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园企业管理,建立园区企业进入与退出的良性机制,培育优质企业,壮大特色产业,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省级开发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坚持“集聚集约、协调发展、创新驱动、产城融合、区域协调”的原则,结合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入驻和拟入驻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同县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入园企业须书面承诺接受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并承诺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入园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入园投资企业应按园区总体规划,进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建设项目需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就业和税收贡献大、人力资源优势明显且具备一定规模。
第八条 投资人应具有良好资信、经营业绩和创新研发能力。
(一)投资人应当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信用、纳税等资信证明,其净资产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投资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融资证明。
(二)投资人厂区土地使用强度应当达到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九条 投资项目经济技术控制性指标:
(一)凡进入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应达到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工业园区控制指标,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建设复式厂房。
(二)单体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需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
(四)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分割转让。
(五)单体大型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落实用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用地范围内可以增加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条 项目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等要求,技术和能耗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设备应满足新生产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要求,并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准入优先。
(一)投资人属世界、中国500强工业企业、100强民营企业和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入园项目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
(二)投资人属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列入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国债技改项目,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三)投资额度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高精尖等优势新兴产业项目。
(四)投资人系南江县规模以上企业、纳税前10名企业和县政府规划入园企业,且符合国家、省最新产业目录鼓励类条款的。
(五)投资人所投资建设项目附加值高、带动能力强的。
第三章 企业(项目)入园流程
第十二条 县内企业按照“申请、审查、批准”方式入园。
(一)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企业项目简介、营业执照等资信证明。
(二)由管委会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企业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管委会协助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手续。
(四)企业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县外企业(项目)采取洽谈、签约、审批及建设等程序入园。
(一)项目洽谈。由投资人向企业(项目)招引单位和管委会提供投资人基本情况、投资意向等,企业(项目)招引单位和管委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对投资人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及洽谈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其中,投资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性质,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投资意向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分析(含财务分析)、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用地需求,用电、用水、用气额度,选址意向、环境影响情况、要求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二)项目签约。企业(项目)招引单位根据初步达成的合作意向,拟定项目投资协议讨论稿,经县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重大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企业(项目)招引单位与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正式投资协议应当对项目开竣工期限、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准入基本条件、经济技术控制性指标、土地用途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三)项目审批。项目签约后,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用地手续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环境评价等法定程序,及时提供各项报批资料,审批工作采取“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的方式,由管委会代办或全程协助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四)项目建设。在投资人依法竞得项目用地或厂房使用权后,管委会协助投资人完善相关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限开工建设。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厂房租赁
(一)入园企业向管委会提出厂房租赁需求。
(二)管委会根据企业生产需求、投资强度测算厂房租赁面积,安排厂房楼栋号。
(三)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厂房楼栋号、使用面积和期限、租金标准、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租赁费用
(一)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一层不低于5元/㎡/月,二、三层不低于4元/㎡/月,其余楼层不低于3元/㎡/月,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均自行装修厂房,园区按照前三年免租,后两年减半的标准收取租金,减免部分为园区给予企业的装修补贴,五年后按标准全额收取租金。
(二)租金支付方式:从第四年开始租金一年支付一次。
(三)租赁期限: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园区的,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管委会,确保厂房主体与装修工程无人为故意损坏,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迁出。企业对租赁物的装修、添附,管委会不予补偿。如需续租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管委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需要自建厂房的,经评审通过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相关规定供地。
第十八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地块规划、厂房建筑设计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在完成土地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未动工建设满一年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建设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自建厂房,须按程序审批规划建设方案。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完善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时动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和系统管线,如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管委会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设、装修行为要服从园区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做到安全、文明、封闭、规范施工,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开口铺设、搭接管道管线,不得在园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等。
第七章 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正式投产前,须将其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消防许可证、安全预评价等必备材料的有效复印件提交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依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转产。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得改变厂房用途,不得私自转让场地。必须严格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企业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等。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自行建设生产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达不到整改目标要求的,管委会有权按照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处理并要求企业退出园区,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二)改变场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三)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四)自建厂房的企业,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善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七)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厂房租金的;
(八)私自转产、转租、转借、分租、与他人调剂场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有权按照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处理并要求企业退出园区,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自签订正式入园协议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动工的;正式动工后,无正当理由累计停工3个月以上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月严重滞后于上报的倒排工期表计划进度的;
(二)项目环评、消防、安全预评价等生产所需手续不齐全的;
(三)正式投产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约定的;
(四)超过协议约定投产期限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投产的;
(五)正式投产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的;
(六)拒不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三十条 未与管委会协商一致自行强制退出园区的企业,不再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企业已享受的补助;租赁厂房的,还应追缴已减免的厂房租金;自建厂房的,厂房无使用价值的需在管委会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厂房可二次利用的,由专业机构按建设成本评估后按规定二次使用,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相关规定依法收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原《中小企业孵化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南东管委〔2019〕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