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南江县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南江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南江县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南江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 县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是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机关,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本县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相关材料报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备案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影响案件定性的文书资料,报备形式应采取纸质材料或PDF电子文档方式,报备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备案机关商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案件移送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备案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收到报备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备案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案件材料,要求报备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报备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但备案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备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按本制度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江县XX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样式)
附件
南江县XX局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样式)
县司法局:
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南江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南江县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县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是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备案机关,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本县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行政强制决定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相关材料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备案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报告、行政强制决定书及其他影响案件定性的文书资料,报备形式应采取纸质材料或PDF电子文档方式,报备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备案审查机关商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案件移送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备案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报备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强制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条 备案机关收到报备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备案机关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有关案件材料,要求报备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报备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强制行为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但备案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备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强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江县XX局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报告(样式)
附件
南江县XX局
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报告(样式)
县司法局:
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南江县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件:行政强制决定书
(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