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25 15:10 来源: 南江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南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省、市、县农村公路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能力。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资源节约集约再生利用、低碳环保、安全智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用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要求、公开时限等,依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14〕29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鼓励推广符合条件的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重要农村公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公路;

(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

(三)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项目。

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协调,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有机衔接。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规划实行项目库管理。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和项目库建立应当同步进行,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下达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可作为立项依据,项目业主单位不再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报原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发展需求,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编制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县级相关部门牵头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可根据资金和项目性质,由项目下达部门牵头负责履行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项目计划一旦下达后,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严禁随意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适当向受益人口多、路网规划调整升级改造、产业发展具备规模的地方倾斜。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不得强制向单位或个人集资,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利益。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涉农资金整合和企业团体或个人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支付咨询、管理等其他费用,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项目决算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违规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交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四章  设计与审批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路功能需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新(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一般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林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保护。在自然保护地内修建农村公路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办理准入许可,避免大挖大填,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路基稳定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结合实际,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四级(Ⅱ类)及以下项目,可由农村公路规划编研中心负责进行简易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四级(Ⅰ类)及以上的项目由业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统筹考虑交通安全、防护、排水、通客车等需求,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的协调,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品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等需求,配套设计停车区、观景台、公路驿站、服务区、公共厕所及道口“六个一”工程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实行市、县分级审批制。重要农村公路初步设计文件和一般农村公路中的四级(双车道)公路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其他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

国家对农村公路专项工程的审批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5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三)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六)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用地可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符合法定招标或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采购;招标或采购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当单独招标或采购,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多个项目合并打捆招标(采购),符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相关规定的按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由当地群众参与建设技术难度较低的分部工程和附属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劳务用工中优先聘用当地群众。

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可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严格审查农村公路开工条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实施社会化监理。

重要农村公路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鼓励打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及过程质量抽检,项目监理服务费和检测服务费由业主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组道路也可充分发挥受益群众参与,选派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基层干部组建监督小组全过程参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工作。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原则。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安全监督事务性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统筹。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建立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严重程度分级对有关单位开展约谈或挂牌督办: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对重大质量问题有重要批示、指示的;

(二)群众信访和舆论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严峻的;

(四)督导检查或巡视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管理薄弱、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或信用承诺体系,按规定开展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保修期为2年,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预留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期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鼓励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施工、流水化作业。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或“建养一体化”模式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也可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特大桥、跨越规划技术等级四级及以上内河航道的桥梁、长隧道、特长 隧道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隧道的农村公路项目竣工验收按规定报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其余农村公路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邀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邀请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管理养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将资产与养护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纳入县(市、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社区)、建制村(社区)与建制村(社区)、建制村(社区)与自然村、建制村(社区)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五)四级公路(Ⅰ类)为适合中小型客车、中型载重汽车、轻型载重汽车、四轮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000辆小客车及以下。

四级公路(Ⅱ类)为适合中小型客车、中型载重汽车、轻型载重汽车、四轮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单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及以下。

(六)道口“六个一”工程是指一套标志、一排标柱、一组减速带、一个通视区、一面凸面镜、一处景观小品。

第四十七条  专用公路、农机化生产道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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