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10 11:57 来源: 南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南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经县委十四届第86次常委会议、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南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养护管理投入力度;结合实际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完善路长运行机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县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牵头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等保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以路况水平、资金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管理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各乡镇、街道办、县级公路管养单位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县公路局负责全县桥梁、隧道养护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养护工程。

第九条  县公路机械化养护与应急抢险保障中心负责县道公路应急抢险保通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保通工作。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道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代管县道和乡道日常养护管理,组织实施村道养护工程。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村道路及通组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经营管理实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经营管理责任区域(景区、林区、厂区、园区等)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路及通组路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而逐年增加。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财政投入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0000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桥梁隧道100元/年·延米。其中,省级公共财政资金承担30%,市级公共财政资金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强化养护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管,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整改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村道及通组路养护。

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损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灾损评估机构,拓宽恢复重建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加大对公路超限运输、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路产损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三级三员、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辖区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制度。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擅自挖掘公路、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即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截水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即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营造“爱路护路、全民参与”的公路养护管理氛围,全面推行三级路长分级管理制度,可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广播、板报、群众会议等多种模式加强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监督管理,鼓励受益企业、经营管理实体参与农村公路管理。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安全畅通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确保农村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养单位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巡查、质量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养护优质高效和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在道路起点或止点规范设置养护公示牌,公开农村公路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养护公示牌可与路长制公示牌合并设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其工作范围见附表1、2;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急养护,其工作范围见附表3。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低等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指南》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养护检查等级为I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一年,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三年。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应根据隧道技术状况确定,宜一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结合路况评定结论、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等,制定次年养护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养护计划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省干线养护队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乡道、村道采用群众养护方式实施日常养护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养护工程宜由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额度和实施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业主单位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规范开展,逐步推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加强日常考核,建立以养护效果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农村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考评,择优培育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防养护、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修复养护工程,管养单位可按照技术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用好旧路残值,加强成熟工艺、整体方案应用,做好养护作业安全、交通保障方案的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确认后方可使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技术方案均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查。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推行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开展养护工程质量抽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文件依据、实施方案、决策依据、合同文书、质量管控、验收决算、实物图像等重要过程资料装订归档。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县公路局应落实桥隧养护工程师制度,组建养护工程师团队,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桥隧等结构物开展定期检查,有序推动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提升危旧桥隧管理质量。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合同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进行交通管制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充分应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精准化、科学化。

第三十九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依法报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并按照指定线路和荷载要求运行。在工程施工前应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相关协议,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须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耕地、林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保护。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大挖大填,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路基稳定性要求。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有序推进农村公路确权。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建立县级路政执法员、乡级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爱路护路宣传,培养爱路护路意识,传播爱路护路文化,促进爱路护路知识进校园、进农户、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

第四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稳步推进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加强道路绿化美化,优化提升路域环境,推进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实现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大养护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推广低成本、操作简便、绿色环保的养护技术和装备。

第四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第四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严格执行行业统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养护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真实准确报送养护统计数据信息。

第四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在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资源节约集约、可再生利用、低碳环保、安全智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纳入县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通组的公路;

(四)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五)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作业内容

工程部位

作业内容

路基

1.修整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木,清除杂物;

2.疏通边沟、截水沟、集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

3.清除挡土墙、护坡等附属构造物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的杂草,清理挡土墙伸缩缝,疏通泄水孔及清除松动石块;

4.清除季节性产生的落叶、积雪、流冰、尘沙等。

路面

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

2.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沙,铺洒防滑料;

3.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

4.砂土路面刮平;

5.砌块路面的日常清扫;

6.清除路面散落物、落石。

桥梁、涵洞、隧道

1.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

2.清理伸缩缝积土、碎石,疏通泄水孔;

3.清除河床垃圾、杂物;

4.疏通涵洞,疏导桥下河槽;

5.清扫隧道洞口及路面;

6.清除洞内积水、洞口积雪、积冰;

7.清除洞内散落物、杂物。

交通安全及服务设施

1.清洁和修葺标志、轮廓标、示警桩(墩)、道口标柱、凸面反光镜、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

2.标志立柱、护栏立柱与板面或水平构件的紧固,减速带与地面安装的紧固;

3.道口标柱、示警桩(墩)、减速带、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的油漆;

4.停车区、观景台、汽车停靠站场区内垃圾杂物的清除。

绿化

1.行道树、花草的修剪、治虫、施肥;

2.行道树冬季刷白。

附表2

农村公路小修作业内容

工程部位

作业内容

路基

1.边坡整理,土路肩修整,挡土墙维修;

2.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等排水设施维修;

3.清理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处理轻微沉陷翻浆。

路面

1.修补沥青混凝土路面裂缝、坑槽等病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更换填缝料,轻度坑槽、板角破碎等病害的修补;

3.局部脱空修补;

4.局部路缘石更换。

桥梁、涵洞、隧道

1.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

2.修理泄水孔、伸缩缝;

3.裂缝、坑槽等桥面轻微病害修补。

 

交通安全及服务设施

1.轮廓标、道口标柱、示警桩(墩)、减速带、凸面反光镜、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的补设、修理或部分更换;

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画;

3.标志设施的损坏、变形、腐蚀、松动等修理或更换;

4.护栏刷漆,局部维修。

绿化

行道树、花草等绿化补植。

附表3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防养护、修复养护、

应急养护)作业内容

工程类别

工程部位

作业主要内容

预防性养护

路基

1.路基防护工程增设或完善。

2.路基排水系统增设或完善。

3.防护及支挡结构物表面破损集中处治,泄水孔疏通。

4.边坡坡面冲刷、碎落和局部崩塌等集中处理。

 

路面

1.沥青路面整路段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或提高平整度等表面处治。

2.水泥混凝土路面整路段防滑、防水、防剥落或提高平整度等表面处治,板底脱空处治和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

桥梁

涵洞

1. 混凝土构件非结构性裂缝和表观缺损等集中处治,钢筋

   防锈和防侵蚀等预防处治。

2. 钢构件防腐、防锈和防侵蚀处理等周期性预防处治。

3.吊杆、拉索两端锚头除锈、锚具锚杯内的防腐油脂定期更换;钢护筒与套管连接处的防水垫圈及阻尼垫圈定期更换。

4.砌体非结构性开裂和砂浆剥落等集中处治。

5.桥面铺装层轻微病害集中处治。

6.伸缩装置和支座等构件维护。

7.构件防水和防渗漏、箱室结构内部通风和除湿等预防处治。

8.桥涵基础抗冲刷防护工程增设或完善。

隧道

1.结构防腐、防侵蚀、防火阻燃等周期性预防处治。

2.结构表面裂缝和剥落等集中处治。

3.结构表面浸渗等集中处治。

4.路面轻微病害集中处治。

5.高寒地区隧道防冻和保温设施维护和保养。

 

 

 

 

 

 

 

 

 

 

 

 

 

 

 

 

修复养护

路基

1.路堤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和开裂滑移等处治。

2.边坡失稳、坍塌和滑坡等治理。

3.支挡结构物修复或增设。

4.路基排水设施修复。

5.路肩硬化,路缘石集中更换。

6.局部路段路基加高、加宽或改建。

7.防雪、防石和防风沙等防灾设施修复或增设。

路面

1.沥青路面表面层结构功能衰减的修复、加铺或重铺。

2.沥青路面面层和基层结构性破坏的修复,加铺或重铺。

3.水泥混凝土路面裂缝、断裂和破碎等的修复或换板。

4.水泥混凝土路面整体结构破坏的结构形式改造或结构加铺。

5.砂石和块石路面整路段结构性修复及改善。

6.配套路面修复,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及分隔带开口等的恢复和完善。

桥梁

涵洞

1.混凝土构件变形、承载能力不足、结构性裂缝和缺损的修复或更换。

2.砌体结构变形、结构性开裂和破损等的修复。

3.钢构件变形、开裂、连接失效和承载能力不足等的修复或更换。

4.钢管混凝土结构管内混凝土脱空处治。

5.斜拉索、吊索和吊杆等的调整或更换。

6.桥面铺装病害处治,附属设施集中修复或更换。

7.伸缩装置和支座等构件集中更换。

8.调治构造物和径流系统等的修复或完善。

9.涵洞修复、加固、增设或接长等。

隧道

1.衬砌变形、结构性裂缝、破损和渗漏水等的修复。

2.隧底涌水、翻浆、路面隆起或路面板断裂等的修复。

3.洞口边仰坡边坡失稳和坍塌等治理。

4.洞门结构物修复。

5.检修道、吊顶及预埋件和内装饰等的修复。

6.排水设施集中修复。

7.隧道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监控和通信等机电设施及设备集中维修或更换。

8.设备洞室、风机房、水泵房、洞外联络通道等其他工程设施的修复。

修复养护

交通安全设施

1.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和界碑等的集中修复或更换,标志牌补设。

2.路面标线、立面标记和突起路标的整路段重新施划或更换。

3.护栏、栏杆、防撞垫和防撞桶等防护设施的集中修复、更换或补设。

4.轮廓标、示警桩、示警墩和道口标柱等的集中修复、更换或补设。

5.中央分隔带防眩板或防眩网的集中更换。

6.隔离栅、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的集中修复或更换。

7.避险车道整体修复或制动床集料更换。

8.防风栅、防雪栅、防沙栅、积雪标杆等的集中修复或更换。

机电

设施

1.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照明、监测、隧道通风和消防等设施及设备集中维修或更换。

2.软件系统增设或升级。

管理服务设施

1.管理服务设施用房定期修缮,设备集中维修或更换。

2.场区、停车场及出入匝道等的修复或改造。

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

1. 公路用地范围绿化植物集中更换或新植,开辟苗圃等。2.声屏障、污水处理设施、烟气除尘设施和水土保护设施等的修复、改造、扩建或增设。

3.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专项养护

1.为提升服务功能的路段或路线交叉改建工程。

2.为提升结构强度的路面大规模改建或重建工程。

3.为提升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的危旧桥梁改造专项行动。

4.为提升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完善增设或升级改造等工程。

5.为提升抗灾能力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6.为恢复公路服务功能的灾后恢复工程。

7.其他如“畅安舒美”示范公路创建工程等。

应急养护

1.清理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

2.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和抢修。

3.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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