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驻南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南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40次常务会议、县委十四届第8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南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24〕19号)《中共南江县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南委发〔2023〕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从前期储备、投资决策、开工准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及投资概算核定、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资产移交、后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一个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六个固定单位(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司法部门)、项目单位(X) ”的项目联审、重大项目决策风险评估、重大项目分级分类协调调度和专班专人推进机制(以下简称“1+6+X”机制),统筹推进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和管理,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权限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审核),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调度管理、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计划,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项目预算评审等,对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
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项目建设非转外环节全流程集成审批,依法依规推动本级审批类事项一次办结。
县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采用跟踪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领域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投资概算审核(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备案等工作,强化质量安全、工程量变更、项目现场管理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工程投资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 储备前期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及近期投资方向,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深度谋划,成立项目储备前期工作专班,组建项目储备工作智库,建立南江县政府投资项目A、B、C三级动态管理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八条 严把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准入关、质量关”,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后,进行“1+6+X”项目联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建立储备项目“双月交账”机制,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谋划成熟度,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
(二)县发展改革局适时对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联合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储备项目实施A、B、C三级动态管理,其中:A级储备项目为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用地预审、初设概算、施工图设计、可直接导入纳入国省申报或转化开工的项目(直报类或开工类);B级储备项目为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立项审批、用地预审,其他前期正在完善的项目(完善类);C级储备项目为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新增类)。
(三)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从A、B级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开展“1+6+X”项目联审,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经征求县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审定后,编制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县财政局每年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不少于4000万元(含评估论证费),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对A、B级储备库项目分类分级兑现相关经费。
第三章 投资计划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结合财政收支、国土空间管理等状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事项,资金未落实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结合可用财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优先计划民生项目、重点项目、续建项目、中省投资配套项目和A级储备项目等。
第十二条 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经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行政主管部门当年6月底前报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审定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应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形象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在年度内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定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以会议纪要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一张网)(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主要审查: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延期一次。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中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预算编制应依据各行业相关计价标准或规范编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县财政局报送施工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县财政局在评审时,应加强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加强财政预算评审约束力,将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费用投资控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简化报批程序的,在初步设计中),应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核准的招标方案,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按法定限额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依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对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和财政评审等,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
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开展招投标活动。
未达到招标条件的,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相同的招标公告。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对评标结果负责。招标人按规定程序确定和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及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项目,其施工队伍等选择,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理建设单位。
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重大项目的总承包方式,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再完善施工图审查等程序。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中应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按规定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定及支付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抢险救灾项目外,不得盲目的临时性新上项目,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四条 严格概算管理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一)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建设期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长、投资概算增加的,不得调整。
(二)项目单位应编制投资概算调整方案,包含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和资金来源等,并附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概算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1.概算批复后,开工前发生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2.开工后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且金额低于100万元(不含)的,但使用预备费仍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或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后,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结果提出建议意见,原审批部门批复。
3.申请调增超概算10%以上(含)或超概算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单位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或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后,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中共南江县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原审批部门审批。
4.项目单位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超概算投资的资金筹措意见,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项目概算:
(1)使用预备费能够解决的。
(2)本办法规定需项目业主重新报批立项而未报批的。
6.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概算批复后、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逾期不予调整。同一项目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和技术规范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责任主体进行论证,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核,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变更估算金额未超过中标合同价10%(不含)且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原审批部门批复。
2.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的,或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原审批部门审批。
3.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工程,项目单位应立即报项目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先行处险,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二)工程量减少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因变更后超出原施工单位承接范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中间计量书(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预付款、质保金比例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财务竣工决算审批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认账或调账。
第四十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各项费用。
第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规划、质量、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清算,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章 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定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
第四十七条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安排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各职能部门发现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等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提出整改要求,并暂停工程款项拨付或责令项目单位追回已付款项。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报送等相关工作,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应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执法查处的信息应当依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较大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项目。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其他违反政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单位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江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十条 中央、省、市对使用中央和省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南江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18〕7号)《南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南府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