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26 17:14 来源: 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南江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45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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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江县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向村镇居民和单位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工程。

第二章  权属与责任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四条  明确管护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成的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是政府组建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二)政府、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建设的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是投资人成立的供水管理机构。

(三)政府补助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联村供水工程由水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四)供水单位没有直接抄表到户的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总表(含)至水厂部分管护主体为供水单位;总表(不含)到户工程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

(五)分散供水工程,管护主体为受益农户。

第五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村镇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严格落实“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村镇供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二)县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村镇供水工程规划、方案审批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村镇供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依法核定村镇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统筹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对镇、村在供水水价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可在镇、村运行经费中列支。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村镇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用地支持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村镇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县国资监管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村镇供水工程资产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国网电力公司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三)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七条  管护对象

(一)饮用水水源地。

(二)取水设施:集水井(池)、提水泵站及设施、原水输水管道。

(三)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池或慢滤池或一体化净水设备、清水池、加药与消毒设备、提水泵及电力设备。

(四)配水设施:输配水管道、调节水池等。

(五)净化水厂厂区环境。

第八条  管护标准

(一)净化处理设施管护:采用构筑物工艺处理的,根据水质情况,每月冲洗反应池、斜管沉淀池和过滤池不少于1次,每10天排泥不少于1次;采用慢滤工艺的,每年慢滤池滤料刮泥不少于2次,必要时增加滤料;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的,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防锈和补充滤料不少于1次。

(二)水池管护:每半年清洗集水池、清水池、高位水池不少于1次,加强高位水池观测,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三)取水设施管护:每月清洗集水池不少于1次,维修保养提水泵站等设施设备不少于1次。

(四)水质管理:按日做好加药、消毒原料的耗用登记;随时检查加药、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五)水源保护:每周巡查取水水源地不得少于1次,发现污染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厂区环境与安全管理:保持厂区干净整洁,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水费收缴管理:按月或按季抄表收取水费,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

(八)加强对供水管网的巡查,及时发现管网漏损并修复,减少输水损失。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受县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改、审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三)负责户表及户表后供水设施设备管护,防止漏水、爆管等情况发生。

(四)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用水户不按时交纳水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纳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属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薪酬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公开。

第十六条  在村镇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或者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镇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泉水、蓄水(集雨)池等分散式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实行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予以支持。

村镇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电价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村镇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

第二十二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发生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县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资、公用事业发展集团等有关单位及用水户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1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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