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核)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县重大事项决策相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核)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南江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核)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送审材料 |
审查 时限 |
备注 |
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策措施类文件 |
如: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乡村振兴、城乡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征收补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才服务、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类文件。 |
1.提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含领导签件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2.送审函(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3.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4.征求意见情况(公众、相关单位、利益相关方等意见); 5.起草单位集体决策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 6.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7.专家论证意见(内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 8.风险评估报告(属重大行政决策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9.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定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 10.制定依据; 11.其他材料。 |
5至15个工作日 |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1.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通知(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2.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以及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文件; 3.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要点、考核、监督等文件; 4.涉密文件。 |
2 |
行政裁量类文件 |
如:对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进行细化等行政裁量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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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公)告类文件 |
如:禁火、禁燃等具有管制内容的通告、公告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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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如: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专项行动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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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发类文件 |
如:转发上级文件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转发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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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理类文件 |
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单个或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通知或决定等清理类文件。 |
清理类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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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送审材料 |
审查 时限 |
备注 |
7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公共政策和 措施 |
如: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1.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请示(含领导签件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2.送审函(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3.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4.征求意见情况(公众、相关单位、利益相关方等意见); 5.听证材料(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6.起草单位集体决策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 7.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8.专家论证意见(内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 9.风险评估报告(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10.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定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 11.制定依据; 12.其他材料。 |
不少于7个工作日 |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 1.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事项;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项; 3.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事项。 |
8 |
重要规划 |
如: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各类重大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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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要资源的政策和措施 |
如: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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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如:决定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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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大改革事项 |
如:涉及体制机制改革等决策;国资国企改革;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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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重大事项 |
如: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送审材料 |
审查 时限 |
备注 |
13 |
重大经济决策 |
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涉及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事项。 |
1.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请示(含领导签件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2.送审函(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3.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4.征求意见情况(公众、相关单位、利益相关方等意见); 5.听证材料(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6.起草单位集体决策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 7.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情况(涉及国有企业事项的); 8.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9.专家论证意见(内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 10.风险评估报告(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11.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定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 12.制定依据; 13.其他材料。 |
不少于7个工作日 |
重大经济事项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
14 |
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县发展定位;全县统筹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数字基础设施、重大信息化项目布局;城市、城镇空间优化、更新等事项;国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方案、省级特色小镇建设方案、省级百强中心镇培育方案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乡村振兴示范县等示范创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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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制定和修改重大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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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投资项目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制定和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业主的确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和重大变更事项;PPP项目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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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送审材料 |
审查 时限 |
备注 |
17 |
重大经济决策 |
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制定和修改招商引资政策;县政府签订的重大招商引资合同。 |
1.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请示(含领导签件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2.送审函(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3.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4.征求意见情况(公众、相关单位、利益相关方等意见); 5.听证材料(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6.起草单位集体决策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 7.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情况(涉及国有企业事项的); 8.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9.专家论证意见(内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 10.风险评估报告(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 11.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定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 12.制定依据; 13.其他材料。 |
不少于7个工作日 |
重大经济事项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巴中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
18 |
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国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拍卖处置;重大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收储方案的审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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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
如:制定和修改重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固定资产和重大股权投资;国企转让产权或增资致使国企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资产交易事项;国企债券融资年度限额;国企对同一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担保;国企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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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送审材料 |
审查 时限 |
备注 |
20 |
协议或合同 |
行政协议 |
如: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
1.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或审签的请示(含领导签件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2.送审函(或县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 3.协议或合同等草案及起草说明; 4.征求意见情况(相关单位等意见); 5.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 6.起草单位集体决策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 7.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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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事合同 |
如: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采购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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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 |
如:县政府与各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种无实质合同内容的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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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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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类似审查事项报送审查材料 |
参照类似审查事项确定审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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