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两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两镇扬尘治理工作的方案

2020-01-19 18:13 来源: 南江县下两镇人民政府 作者:下两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镇级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要求,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环保指标,全力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安全,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以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察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扬尘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扬尘治理防控工作的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全镇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便于统一指挥调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置扬尘污染,成立镇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江

副 组 长:罗晓东、贾有为

成员单位:集管办、环保办、交管办、建管所、水利办、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环保办,由张成伍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扬尘污染治理日常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查考核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通报扬尘污染状况和控制工作成效,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和协调相关部门联动,接受群众投诉,及时掌握扬尘污染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处理等。

三、治理范围

全镇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生产企业、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企业、堆码场、各类建筑工地、运输企业及车辆、道路等。

四、职责分工

依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集管办总牵头,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此项治理工作。负责对全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道路运输途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二)环保办负责对全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交管办负责对全镇交通工程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管站负责对造成扬尘污染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管所负责对全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六)水利办负责对全镇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七)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街巷)房屋建筑拆迁拆除工地、运输企业、建材企业、堆码场等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治理标准

(一)集管办

1.目标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车辆实施全密闭运输;违章建筑拆除,落实相应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部门监管措施落实“五巡一快”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即每日对主次干道实施日间不间断巡查及夜间巡查、每日对施工工地实施巡查、每日对城郊结合部实施巡查、对渣土弃置场地实施高频巡查,快速处理已形成的污染,有效控制渣土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全镇统一整治与区域联合整治相结合、定期整治与突击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等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渣土弃置地点实施全程监控,控制渣土运输途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清洁、不超载漫溢,行驶途中无抛洒滴漏、无扬尘产生;渣土堆场无扬尘产生;无焚烧垃圾现象;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无扬尘。

(二)环保办

1.目标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生产企业,配备喷淋或者其它必要的防治扬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推动企业实行防尘设备设施的完善及提升。

2.部门监管措施: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覆盖、有喷淋,有除尘设备设施等,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各类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无扬尘产生。

(三)交管所

1.目标防治措施:严查车辆运输超载;运送混凝土、建材、渣土、建筑垃圾及粉状物料的运输车辆采用密闭措施,达到密闭运输车辆改装要求,按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车辆司机接受道路交通、扬尘控制等岗前教育。运输单位要建立车辆作业台帐,详细记录车号、去向、密闭情况、出场清洗情况等作业信息,以备检查;镇区道路维修施工,应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交通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石和二灰结石。

2.部门监管措施:落实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做好交通道路责任区域设施管养工作,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做到路面无破损、确保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交通工程施工的环境管理,加大检查频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四)建管所

1.目标防治措施:全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下方不允许渗排污水,施工作业层外侧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围挡墙上设置扬尘治理公示栏,公示施工扬尘控制措施、项目经理、具体负责人姓名及扬尘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包括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督部门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地面硬化,进出口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对车箱、车体及车轮进行冲洗;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凌空抛撒;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拆除工地周边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建筑垃圾清运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2.部门监管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许可证时,同时上报建筑工程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落实建筑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建筑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加大对建筑工程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建筑工程工地施工现场堆存物料,有控尘设施,做到无扬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房屋、建筑物拆除现场,无扬尘产生。

(五)水利办

1.目标防治措施: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当将车体、车箱和车轮冲洗干净;严禁将泥浆、渣土排入河流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水利建筑物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2.部门监管措施: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输工程渣土,加强河道堤岸设施养护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施工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有覆盖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六)环卫站

1.目标防治措施环卫工人严格按照规定的地段、路线、时间进行打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人工清扫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大风、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人工清扫工作。

2.部门监管措施加强作业频次,镇主干道每天打扫及保洁2-3次,落实镇区道路及所管主干道路的清扫责任主体。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全镇镇区道路及所管道路路面保持清洁,清扫过程无扬尘产生。

(七)各村(社区)

1.目标防治措施:辖区内道路(街巷)、居民建房及房屋建筑拆迁拆除工地、建筑材料堆场等做到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农村建房及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对农村建房及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围挡作业并进行喷洒;对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遮盖、围挡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洒或者其它防治扬尘措施;混凝土及制砖等生产企业,生产区域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水泥、砂石、添加剂等物料堆采取遮盖、室内存放等防尘措施;物料拌合作业时采取喷雾、遮挡、全封闭等降尘措施;逐步实施机械化作业、自动化运行,减少现场作业人员;为一线作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尘肺病、职业病筛查;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车辆驶离厂站前应对轮胎及车身实施有效冲洗,不得带泥上路。    

2.部门监管措施:落实辖区内道路(街巷)、 居民建房及房屋建筑拆迁拆除工地、材企业、堆码场等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督促企业及场站等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覆盖、有喷淋,控制企业及场站等扬尘污染;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辖区内道路(街巷)、居民建房现场及房屋建筑拆迁拆除工地、运输企业、建材企业、港储、码头堆场等无扬尘产生。

六、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2019年7月15日~7月31日)。全面摸排并厘清涉尘对象。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构建专项整治工作体系。在主要路口、货源密集区、各村(社区)等区域悬挂宣传条幅、标语,利用电子屏、电子公共平台等媒体全面加强对扬尘治理的舆论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1日~9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要保证治理工作每周有进展。

(三)巩固成效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0日)。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进行总结,推广好的典型、经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整治工作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加强督查,严格按方案要求进行落实,达到预期目标。

(二)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注重实效。定期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组织进行专项及综合监督,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行为,凡发现的不合格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工作不力,治理不达标的企业、堆场和项目,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曝光相关项目和责任企业。各单位要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置,及时反馈信息,于每月25日将治理情况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将各项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个人,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办法,各负其责,统筹推进。

(二)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作用,有效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依法核实处理。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工作要求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全镇全行业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要引导和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制砖、建材场站、道路清扫、渣土垃圾清运、车辆运输等企业单位进一步提升扬尘治污意识,积极开展扬尘防治教育培训,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和责任,不断增强扬尘防治自觉性。

(四)深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派遣骨于人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人员,细化任务,量化目标,狠抓落实。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日巡查,月上报,季督查,年总结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整治工作不力,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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