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镇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目标任务
1. 1 制定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镇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 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 分级治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适用范围。
和平镇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
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镇党委书记担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镇长、人大主席、相关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和平镇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由党政综合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的工作人员组成。
2.2应急办
2.2.1镇应急办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办,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
2.2.2应急办职责
在镇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上级应急监测组和专家咨询组及时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理组
2.3.1应急处理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工作人员组成。
2.3.2应急处理组接报后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对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包括对发生在镇外、县外有可能对我镇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2预防工作
3.2.1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调查,建立危险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治理;开展危险污染源四周环境信息调查。
3.2.2要指导辖区各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镇经发办存档。
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5)调集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镇政府结合本镇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委会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环委会提出请求。
4.1应急处置
(1)按照《和平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3)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2安全防护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3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报经县政府批准发布。
5.应急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镇党委、政府充分掌握事件处置措施所需的一切应急力量。(人力、物力、财力)
6.附则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拯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预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