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财政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08 14:43信息来源:财政局 浏览量: 字号: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巴中市南江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主要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建议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二、征求意见内容

关于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所涉及的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征求意见方式

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网站留言(在页面方框中填写意见、建议并提交),或发送至电子邮箱52454740@qq.com,联系人:符蓉,联系电话:(0827)8266460。纸质意见或建议请送至南江县财政局216办公室。

 

附件:《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解读《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南江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和《巴中市南江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五条  调节金征收范围为南江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出让总价款、租金总额、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区分不同用途按比例缴纳调节金。作价出资(入股)金额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准。

(一)商服用地根据宗地所在区域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不同级别区别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一级的,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二、三级的,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

(二)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用地按成交价的10%计提缴纳。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再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其中:商服用地按3%缴纳;工业、仓储及其他类型用地按2%缴纳。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 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第八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提比例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方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成交价款、调节金等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自开具缴款通知书30日内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调节金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参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应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转让信息台账,登记调节金的计提、征收情况,及时对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调节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或减少缴纳调节金的,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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