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5 10:14信息来源:住建局 浏览量: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促进县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牵头草拟了《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可通过来电来函或网站留言(在页面方框中填写意见、建议并提交)等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修改,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逾期不再接收。

电子邮箱:1756780401@qq.com

地    址: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459号)

联 系 人:岳燕 17366941125

附件:1.《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优化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房券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等价值购房结算凭证,采取实名制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第三条  南江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可纳入购房券安置。对已征收未落实安置房源的,或有安置计划但无法修建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货币化个人购房方式采取购房券形式安置。

第四条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购房券上应载有被征收人及共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安置人口信息、选房区域、可使用资金额度、购房券使用期限、填发单位等。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购房券安置协议核实购房券需求量向县房管部门申报,经县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征收实施单位发放。

第五条  购房券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有人)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抵押。购房券持有人因故身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自主选择购买纳入安置房源库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到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被征收人除被征收的房屋外,他处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将被征收的房屋按价值对等原则购买经营性用房。

购房券遗失、损毁的,由被征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巴中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被征收人按程序重新申领购房券并备案,遗失声明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券损坏的,由被征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原始购房券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换发。

第六条  购房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逾期未使用,被征收人需向征收实施单位重新申领。

第七条  购房券票面价值计算方式

按照签订的《购房券安置协议》计算购房券票面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与购房券票面价值的具体转换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人用购房券购买商品房,使用额度不得高于购买房屋金额(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剩余部分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提取货币资金。

第九条  被征收人用购房券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房源库建立及入库条件

(一)由县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安置房源库,纳入房源库的房源实行房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审批公示原则。

(二)房产开发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县房管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的纳入房源库。

(三)纳入房源库的房源须为现房房源,项目建设手续齐全,无信访问题或信访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失信企业不得申请加入安置房源库。

(四)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房源纳入备选房源库,达到现房房源标准后纳入房源库。

(五)纳入房源库的所有楼盘房屋信息,均应予以确定并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房产开发企业持购房券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购房券结算手续,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被征收人购房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接房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采用购房券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按照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发改、自规、住建、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关于《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制定了《办法》,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办规〔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城镇规划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支持推动商品房去库存、保障被征收户利益等方面来制定。

四、主要特点

完善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优化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缩短安置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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