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丨《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南江县成功跻身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成为四川省本轮获批的仅有的19个试点县(市、区)之一。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长效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和《巴中市南江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概述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对“调节金”进行定义,明确调节金计提因素。
(二)第二章,征缴管理。明确调节金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计提基数及比例、缴纳方式等,区分入市方式及地类对征收比例进行规定。
(三)第三章,使用管理。确定调节金的使用范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特困救助等支出。
(四)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方式。
(五)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征求修改意见及审查工作情况
就《办法》文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文稿经部门内部论证、集体研究、征求律师所专业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五、有关要求
《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解读机构:南江县财政局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符蓉 李波
联系电话:0827—8266460 0827-822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