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丨《南江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南江县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6-12 10:43信息来源:南江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两项《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案件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程序、通报追责等进行明确,对提高全县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两项《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四条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

(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监督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条规定:“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主要内容

《南江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共18,《南江县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共17条分别围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概念、审查范围、备案审查程序、通报追责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在《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具体操作程序:

(一)明确备案审查职责。《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规定备案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两项《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即由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本县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二)细化备案审查程序。一是报备机关报备程序:报备机关内部法制审核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的前置程序,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备案机关备案,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自移送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备案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两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的范围,统一了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报告的格式。二是备案机关审查程序:备案机关享有调阅案件材料、要求情况说明的权利,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登记建档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完成审查工作,对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重大行政强制行为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

(三)新增备案情况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备案及移送案件的情况,并对未按期报备或拒绝报备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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