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南财资产〔2018〕36号
南江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已经财政局2018年第十次局务会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和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乡(镇)人民政府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是县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上限标准依据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数量,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产品使用频率、耐用程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等综合设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配置资产,优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耐用、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高档皮革等。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八条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专项审批。涉密资产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超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需及时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南财资产〔20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南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附件
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南江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已经财政局2018年第十次局务会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和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乡(镇)人民政府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是县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上限标准依据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数量,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综合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产品使用频率、耐用程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等综合设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配置资产,优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耐用、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高档皮革等。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八条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资产,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专项审批。涉密资产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超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需及时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南财资产〔20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南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附件
南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名称 | 单位 | 价格上 限标准 | 实物量上限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 备注 | ||
计算机 | 台式机 | 元/台 | 5000 | 有专用内网(不接入互联网)的单位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0%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00%配置。 | 6年 | 因借调、挂职、临聘人员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置台式机的,相应核减便携式计算机配置。 | |
便携式 计算机 | 元/台 | 7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0%配置。 | 6年 | 确因移动办公需要增加配置便携式计算机的,相应核减台式机配置。 | ||
计算机软件 | 操作系统 | 元/授权(许可) | 预装系统价格计入计算机硬件价格。 | 按照不超过计算机数量配置。 | 6年 | 采购计算机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 |
办公软件 | 600 | 按照不超过计算机数量配置。 | 6年 | 确有特殊工作需要的,报经单位内部财务和技术部门批准后,每个授权(许可)不突破1400元。 | |||
防病毒软件 | 服务器端:1400 | 按照不超过服务器数量配置。 | 6年 | ||||
客户端:100 | 按照不超过计算机数量配置。 | ||||||
打印机 | A3打印机 | 元/台 | 10000 | A3和A4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70%配置。其中A3打印机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0%配置。 | 6年 | ||
A4打印机 | 元/台 | 1200 | 6年 | ||||
票据打印机 | 元/台 | 3000 | 根据机构职能和专门工作需要配置。 | 6年 | |||
一体机/传真机 | 元/台 | 3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配置。 | 6年 | |||
复印机 | 元/台 | 35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配置。 | 6年或复印60万张纸 | |||
速印机 | 元/台 | 40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配置。不足100人的可配置1台。 | 6年 | |||
扫描仪 | 元/台 | 35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配置。 | 8年 | |||
碎纸机 | 元/台 | 1000 | 按照不超过办公室间数配置。 | 8年 | |||
投影仪 | 固定式 | 元/台 | 25000 | 会议室面积在60平米以上的可配置1台。 | 8年 | ||
便携式 | 元/台 | 2800 | 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 8年 | |||
照相机 | 单反套机 | 元/台 | 20000 | 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配置的,每单位可配置1台。 | 8年 | ||
普通相机 | 元/台 | 3000 | 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 8年 | |||
摄像机 | 元/台 | 6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配置。不足10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可配置1台。 | 8年 | |||
音响设备 | 小型会议室 音响设备 | 元/套 | 3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60平米以下的可配置1套。 | 10年 | ||
中型会议室 音响设备 | 元/套 | 6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60至100平米的可配置1套。 | 10年 | |||
大型会议室 音响设备 | 元/套 | 10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 10年 | |||
空调 | 1.25匹及以下 | 元/台 | 3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18平米以下的可配置1台。 | 10年 | ||
1.5匹 | 元/台 | 35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18至24平米的可配置1台。 | 10年 | |||
2匹 | 元/台 | 6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24至30平米的可配置1台。 | 10年 | |||
3匹 | 元/台 | 8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30平米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 10年 | |||
5匹 | 元/台 | 10000 | 10年 | ||||
电视机 | 元/台 | 4000 |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等配置。 | 10年 | |||
饮水器(饮水机) | 元/台 | 1000 |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等配置。 | 5年 | |||
办公桌 | 元/套 | 厅局级:45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处级以下:3000 | |||||||
办公椅 | 元/把 | 厅局级:15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处级以下:800 | |||||||
书柜 | 元/组 | 12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文件柜 | 元/组 | 1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沙发 | 单人沙发 | 元/个 | 800 | 根据办公室面积合理组合配置。厅局级办公室不超过5000元,处级以下办公室不超过3500元。 | 15年 | ||
双人沙发 | 元/个 | 1500 | 15年 | ||||
三人沙发 | 元/个 | 2500 | 15年 | ||||
桌前椅 | 元/把 | 600 | 按照不超过办公室间数配置。 | 15年 | |||
保密柜 | 元/个 | 2500 | 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 15年 | |||
单人折叠椅 | 元/把 | 12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会议(接待)室 家具 | 会议桌 | 元/ 平米 | 1000 | 使用面积在100平米(含)以下的会议、接待室按照不超过700元/平米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00元/平米配置。 | 15年 | ||
会议椅 | 元/把 | 500 | 15年 | ||||
茶水柜 | 元/组 | 1000 | 15年 | ||||
茶几 | 元/张 | 800 | 15年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