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2〕005号
当事人: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92266277187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春华
住所(住址等):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金海岸小区2栋2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9月08日,南江县公安局公山派出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2年09月09日,南江县公安局公山派出所将违法线索移送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移送材料包括关于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接纳未成年等违法线索的移交函,及南江县公安局公山派出所安全检查登记表共2页。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1.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09月19日10时到南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3室接受调查询问。2022年09月19日,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法人代表刘春华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刘春华对2022年09月08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情况予以了认可,对其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予以了承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南)文综检(勘)字〔2022〕39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照片2张;3、上网消费者未成年人蒲涛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法人代表刘春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法人代表刘春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7、南江县沙巴克网吧(普通合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结合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认知,根据《四川省文化(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