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28 16:14 浏览量: 字号:

当事人: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922*****XA12D

负责人:徐*

住所(住址等):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景和苑小区1楼4号门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24日08时54分至2022年11月24日10时38分,通过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宣传招徕的旅游消费者代云才来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反映,其参加的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应于2022年10月10日出团,其间旅行社两次告知延迟出团时间,截至目前仍未出团。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梦珊(23150321029)、李晓龙(23150321023)、何姗(231503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代云才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代云才提供了2022年9月30日,N0.7448783,代云才广东2湾4岛+海南全款(现3600元)的收据一份,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固定。

2022年11月29日14时48分至2022年11月29日15时49分,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锐(23150321021)、李晓龙(23150321023)、何姗(231503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景和苑小区1楼4号门市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了该网点2022年10月15日出团的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2022年11月05日至2022年11月09日锦绣漓江5日游的宣传单,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员工罗晓琼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进一步固定证据。

2022年11月30日09时24分至2022年11月30日09时50分,执法人员对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招徕的旅游消费者谢敬思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对其证据进行固定。

2022年11月30日13时33分至2022年11月30日14时43分,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赵锐(23150321021)、李晓龙(23150321023)、何姗(231503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景和苑小区1楼4号门市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要求该网点提供2022年10月15日出团的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9日锦绣漓江5日游的旅游合同、行程单及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保单。现场负责人王双成提供了2022年10月15日出团的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9日锦绣漓江5日游的旅游合同、行程单及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保单,其提供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合同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一份16页,锦绣漓江5日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一份23页,均没有旅游者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无合同编号,无四川中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其章为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十二公司,无四川中国旅行社委托书)。该网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于2022年11月30日给予立案调查,并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负责人徐勇于2022年12月10日到南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01月05日12时51分至2023年01月05日13时15分,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负责人徐勇委托员工王双成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王双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对旅游者、对网点从业人员、委托人等调查取证及提供的资料,证实其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南)文综检(勘)字〔2022〕55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旅游者代云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旅游者代云才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收据复印件一份;4、旅游者代云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四川省中国旅行社南江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罗晓琼《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旅游者谢敬思《调查询问笔录》一份;7、旅游者谢敬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现场负责人王双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9、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及锦绣漓江5日游纸质版合同两份;10、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及锦绣漓江5日游电子档两件;11、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及锦绣漓江5日游旅游行程单及游客人身意外保险单4份;12、广东2湾4岛+海南12日游及锦绣漓江5日游收据5份;13、现场检查图片6张;14、电子合同及现场检查视频资料U盘备份一份;15负责人徐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7、任命书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其主体资质。

(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规定,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两年内第 1 次查处,情节轻微,处 2 万元及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02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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