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节能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管理,促进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
《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从失信对象认定、失信对象发布、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对我省节能信用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安排。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受理异议和核查整改情况。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名单进行核定、发布、退出和信用修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等,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领域失信行为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解除惩戒。
《管理办法》强调,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在进行节能信用评价时,在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的基础上,细化提出10条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认定标准,通过核实判断、审定告知、异议处理等相关程序确定节能领域失信对象名单。失信对象名单通过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或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首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半年,移出失信名单后再次被纳入的期限为1年,自失信名单发布之日起计算。
《管理办法》规定,对纳入节能领域失信对象名单的责任主体,各级有关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责过程中,可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节能领域失信名单信息记录,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失信行为整改完毕后,可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明确了4种失信名单退出方式,对于已退出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继续留存,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加强监管。
通过市场化管理手段,推进信用手段与节能行政执法相结合,引导和约束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将按照《管理办法》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节能管理工作,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