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4-11-14 13:15信息来源: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江县赶场镇兰香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赶场镇兰香干杂店销售的1批次老姜,经检验,(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赶场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赶场所)于2024年72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赶场镇兰香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计7.5kg。货值105元,售出7kg,上述批次剩余的0.5kg老姜在检验报告送达前经营者已自食赶场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庚及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产品。

2、行政处罚

赶场所2024年7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老姜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身份信息,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产品检测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货台账,故不能对其追根溯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0.00元。

3、排查整改

赶场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春场坝农贸市场阴天勤

(一)抽检基本情况春场坝农贸市场阴天勤销售的1批次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城东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城东所)于2024年712日启动核查处置,对春场坝农贸市场阴天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计10kg,货90元,截至712日已全部销售。城东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庚及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产品。

2、行政处罚

城东所2024年7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进购该批次老姜未查验产品合格证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元。

3、排查整改

城东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南江县下两镇街道果色天天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下两镇街道果色天天鲜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两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下两所)于2024年7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下两镇街道果色天天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杨梅共计11.8kg,货106.20元,截止711日已全部销售。下两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庚及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下两所2024年7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杨梅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单》,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三十六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下两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南江县集州街道红杰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集州街道红杰果蔬店销售的1批次红小米辣(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城东所)于2024年7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集州街道红杰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辣椒)共计2.5公斤,货值35元,截711日已全部销售。城东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城东所2024年7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红小米椒(辣椒)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产品合格证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城东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集州街道生鲜蔬菜集中营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集州街道生鲜蔬菜集中营销售的1批次豇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以下简称城西所)于2024年7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集州街道生鲜蔬菜集中营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计46.5公斤,货值186元,共销售7.5公斤,下架39公斤城西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城西所2024年7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产品合格报告、供货商资质并保留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城西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沙河镇诚信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沙河镇诚信干杂店销售1批次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沙河所)于2024年7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沙河镇诚信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计6公斤,货值60元,截723日已全部销售。沙河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沙河所2024年7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进购该批次生姜未查验产品合格证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850元。

3、排查整改

沙河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集州街道天天鲜果蔬配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集州街道天天鲜果蔬配送经营部

销售1批次红小米辣(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城西所)于2024年7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集州街道天天鲜果蔬配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辣(辣椒)共计53公斤,货值498.20元,截723日已全部销售。城西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城西市场监管所2024年7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进购该批次红小米辣(辣椒)时通过微信保存了进货票据,但未查验并保存承诺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800元。

3、排查整改

城西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全鑫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全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1批次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所(以下简称城东所)于2024年7月23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全鑫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杨梅共计5公斤,货值169元,销售3.85公斤,下架1.15公斤城东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城东所2024年8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杨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产品合格证和供货商资质,并不知晓其采购的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城东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光雾山镇老李生鲜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光雾山镇老李生鲜果蔬店销售1批次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光雾山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光雾山所)于2024年7月22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光雾山镇老李生鲜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计18.5公斤,货值129.50元,截至7月2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光雾山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光雾山所2024年7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非主观故意,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元。

3、排查整改

城东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集州街道刘氏鱼业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集州街道刘氏鱼业经营部销售1批次黄辣丁(淡水鱼)1批次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城东所)于2024年82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集州街道刘氏鱼业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不合格黄辣丁(淡水鱼)共计18.5公斤,货值573.5,购进抽检批次不合格泥鳅(淡水鱼)15公斤,货值300元。截至8月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城东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城东所2024年8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抽检批次黄辣丁(淡水鱼)和泥鳅(淡水鱼)时查验了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辣丁(淡水鱼)和泥鳅(淡水鱼)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城东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长赤镇代兵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长赤镇代兵水产店销售1批次黄辣丁(淡水鱼)1批次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赤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长赤所)于2024年724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长赤镇代兵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不合格黄辣丁(淡水鱼)共计6.1公斤,货值207.4,购进抽检批次不合格泥鳅(淡水鱼)6公斤,货值144元。截至7月24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长赤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长赤所2024年7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抽检批次黄辣丁(淡水鱼)和泥鳅(淡水鱼)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留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家庭困难等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元。

3、排查整改

长赤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南江县集州街道惠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南江县集州街道惠邻超市销售的1批次红甜椒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以下简称城西所)于2024年7月29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南江县集州街道惠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甜椒共计9.3公斤,货值31.25元,共销售9kg,下架0.3kg城西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赓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城西所2024年7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红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供货商资质并保留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城西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