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南江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急性工业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当事故发生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并且超出本预案处置能力时,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县、辖区乡镇、行业部门的相关预案的衔接。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经验借鉴和现场分析,增强救援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实现社会各方面优势资源的有机结合,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高效、有序,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日常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预案修订和完善等工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测监控,严格事故预警预报,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6)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7)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应急常识宣传,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意识,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处置的良好氛围。立足防,着眼救,思谋应急需求,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安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机构为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政府专消队、消防大队、巴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武警中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主要包括负责提供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交通运输、电力供应、通讯和信息医疗急救、法律援助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关部门。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救、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县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县宣传部、检察院、应急办、法制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人社局、卫计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发改局、经信局、国资办、旅商局、教科体局、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司法局、工商质监局、气象局、邮政公司、消防大队、巴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运集团南江车站、巴运集团160队以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县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其具体职责如下:
(1)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一般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督促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
(2)县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乡镇、县级单位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县检察院: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4)县法制办:负责县级部门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法规、规章的审查。
(5)县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
(6)县发改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7)县国资办: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县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县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8)县旅商局:组织、协调全县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9)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
(10)县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律师、公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
(12)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中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13)县经信局:负责电力、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协调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4)县教科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教育系统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和校车的管理。
(15)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6)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次生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县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管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18)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坍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房屋的安全鉴定。
(19)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1)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地方电力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2)县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
(23)县卫计局: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24)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
(25)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26)广运集团南江公司和巴运集团160队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运力的调配等。
(27)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企业: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讯车或海事通信系统。
(28)国网南江公司: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9)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及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30)巴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负责以人员生命为主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城市燃气、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
(31)县人武部:根据事故救援工作情况,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治援助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32)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县安委会负责协调。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局及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省、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2.5 应急专家组
县安监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和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及分析意见;
(5)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6 日常工作机构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乡镇、各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各乡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3)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乡镇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储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及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县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需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时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Ⅳ级(一般):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但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各乡镇、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要积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当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县级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预警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者组织人员住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和相关规定,分别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和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更高等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辖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通报事故可能危机的相关区域,做好应急准备;
(6)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监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2.1 应急决策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安监局给与支持,当市启动应急程序时,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
(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6)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赴事发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7)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2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事故所在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承担以下职责:
(1)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发展全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2)组织协调治安巡逻、交通管制、卫生防疫、救灾物资调配等保障;
(3)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5)做还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九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卫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经信、财政、国资、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6)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点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的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8)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与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9)现场监测评估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价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2.5 社会动员
(1)县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组织动员全市、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2.6 检测评估
现场指挥部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检测评估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资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监局报告。
4.2.7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及时处置。县人民政府及县级各部门予以协助。
4.4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事项,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县安监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监局。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预警平台,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监局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严格专账、专人、专库保管。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公安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各乡镇、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监局负责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为主的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各层级、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控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通等单位,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域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乡镇卫生院按照就近原则第一时间奔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响应要求,组织人员、车辆、器械等予以支持,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以及各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常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发地政府因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调配。
6.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丢失的,应给与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注重与广场、操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生活必需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能力。
6.4.2 培训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委党校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 演练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乡镇、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乡镇、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6.4 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与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与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妨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时间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县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抄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县安监局总值班室电话:0827-8268097
7.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