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南江县国有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到期过渡性处理办法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要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相关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二、对未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可自愿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按照南府发﹝2022﹞65号文件核算土地出让金并报县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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