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指南
一、投诉须知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标项目的利益关系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2.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在投诉前已依法提出异议;
3.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投诉事项未经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处理;
6.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二、投诉处理流程图
三、投诉渠道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女士,0827-8205997,379307087@qq.com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邓先生,0827-8234542,872913576@qq.com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女士,0827-8889556,64987240@qq.com
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何先生,0827-8269373,138807292@qq.com
南江县交通运输局,蒋先生,0827-8861596,17278803@qq.com
南江县水利局,龚先生,0827-8882930,704111429@qq.com
南江县农业农村局,李先生,0827-8233083,857666238@qq.com
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袁先生,0827-8204328,811256817@qq.com
南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窦女士,0827-8619663,474563218@qq.com。
南江县公安局,刘先生,0827-8269111,15230775@qq.com
四、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7.《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五、投诉受理的条件
1.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具体或提供了有效线索;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
六、不予受理的投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七、投诉书的格式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八、注意事项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属于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投诉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