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南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6-09 10:20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量: 字号:

现将《南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于2022年7月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江县集州街道办光雾山大道党政中心722(邮政编码:63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03521756@qq.com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9日


《南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4月19日,县政府制定印发《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63号)文件,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时期储备粮管理要求。为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证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的粮油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和落实好《南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积极可行的。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为十二章四十七条,主要修订有:

一是明确了县级储备粮中原粮、食用植物油、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二是根据2019年全县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在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增加了承储企业的职能职责;三是明确了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的确定原则;四是明确了县级政策性储备粮储存计划的确定方式和储备粮的存储年限;五是明确了承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条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六是明确了应急成品粮油管理要求;七是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招标采购价或最低收购价为基础核定;八是将原办法中“由承储企业面向县内种粮农户收购或在县级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的规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修改为“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九是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入库前必须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验收,并明确了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十是明确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和保管费标准。

三、出台前征求意见

2022年4月12日,我局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内网公文交换系统”征求县级各部门及乡镇(街办)意见,未收到单位修改意见。


南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充分维护我县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四川省省级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巴中市市级粮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结合南江县实际,制定《南江县县级粮食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南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成品油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按照制度严格、管理科学、责任明确的管理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南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粮储中心”)、南江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南江县支行”)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指令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粮储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对管理的县级储备粮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发行南江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上级银行有关规定并结合南江县实际,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收购、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等具体工作。

承储企业是指受县发改局委托,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县属粮食企业。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九条   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南江县支行,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并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县级储备粮规模,根据市上下达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结合全县人口数量按照适度原则合理确定;

(二)县级储备粮储备品种结构,以四川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品种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食总量的90%;

(三)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全县常住人口分布、粮食产需量以及适度集中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根据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仓容条件,按照常住人口和城镇人口数量、企业仓储条件和管理水平以及信用等级原则确定,优先选择具备低温储藏和智能化管理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临时储备粮储备规模和性质,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南江县支行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和竞争性安排方式,以计划安排为主。县级储备粮储存计划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共同下达。

第十二条  计划安排方式落实县级储备粮,采取储存计划指标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管理方式,储存年限固定为稻谷2-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竞争性安排方式落实的县级储备粮,采取年限固定、到期自动结束的管理方式,储存年限固定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

第十三条  竞争性安排方式落实的县级储备粮到期结束后,应当及时重新安排储存计划,储存计划架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县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仓(油罐)容量,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定,不得异地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省、市、县制定的储备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悬挂标识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库点、仓(罐)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通报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南江县支行。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可申请县级储备粮承储(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

(一)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南江县境内;

(二)申请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10000吨以上(含)、罐容500吨以上(含);且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具备视频监控储备粮的技术和条件;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县级储备粮营运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县级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报告和处理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截留、套取、骗取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变更储存库点、仓间(油罐)、混存、串换储备粮品种;

(四)以县级储备粮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易。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据实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县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失职、失责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小包装菜籽油不得以散装菜籽油形式储存。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粮油加工、储备、批发(零售)等经营业务资质。

(二)具有较强加工能力,加工工艺和设施设备先进,具备一定规模、储存条件较好的专属成品库(低温储存优先)。

(三)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无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四)具有专属的成品粮油运输工具、较强配送能力以及一定数量的经营网点(门店)。

(五)具有与粮食存储、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担县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计划的承储企业不得委托代储(代轮换),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不得跨县域储存。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与原粮和散装油混存。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应保持完好,且符合储粮功能和安全储存要求。库区整洁、无污染,并具备视频监控应急成品粮油系统。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品质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七章 购入与轮换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面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粉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验收,入库粮食数量与计划数量一致且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入库粮食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共同进行。质量验收由县粮储中心按相关程序和规定确定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该机构对其现场入库抽样和质检结果负责,验收结果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招标采购价或最低收购价为基础,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共同核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贷款等通过农发行南江县支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承储企业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成本批次核定、实物推陈储新、数量等量兑换”的轮换制度。县级储备粮实施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储存和轮换周期为稻谷2-3年、玉米2年、小麦4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小包装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应急成品小包装大米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且在库存实物达到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油实行计划轮换,由县发改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共同下达轮换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文件要求执行。

应急成品小包装油、大米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在实施轮换期间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除此外其它任何时点的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与承储计划必须保持一致。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另行制定。

第八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参与并给予支持、协调、配合。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九章  财政补贴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轮换补贴标准为:原粮轮换补贴100元/吨.年;散装食用油轮换补贴为100元/吨.年;小包装大米轮换补贴为400元/吨.年(含包装);小包装食用油轮换补贴为500元/吨.年。

保管费标准为:原粮保管费100元/吨.年;小包装大米保管费600元/吨.年;散装食用油保管费400元/吨.年;小包装食用油保管费500元/吨.年。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纳入预算;县级储备原粮和散装菜籽油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承担,盈余上缴县财政;利息补贴根据入库成本和在农发行南江县支行执行利率确定。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在轮换计划下达后可预拨,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南江县支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收购价差,严禁虚报价差亏损骗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农发行南江县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按照职能职责及本《办法》、粮食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四)调(查)阅县级储备粮收购、保管、轮换等管理中的有关资料、凭证、账簿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依规处理单位和个人在粮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收购、轮换、储存管理以及粮食储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整改或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按规定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发改、财政、农发行等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储备粮管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负责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单位按职能职责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具体情节轻重,按程序解除委托承储合同,并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南江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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