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又到禁渔期记得收钓竿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大多数鱼类的繁殖期以及幼鱼的成长期,也是春季禁渔期。《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省所有天然水域全面禁钓。
近日,记者从市水产渔政局获悉,针对即将到来的禁渔期,全市渔政执法队伍将持续开展渔政“亮剑”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多部门联防联控,与公安、海事等部门联勤联动,从严从重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非法捕鱼等违法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理措施。
禁钓期间,全市将深入开展两个“打非”等行动,加强禁捕水域巡航检查,对辖区重要禁捕水域开展水面巡航检查,确保水面无捕捞行为、无残留网具、无“三无”船舶停靠或航行,沿岸无垂钓。加强重点区域陆上检查,对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聚集地、人群聚集地水域重要岸边等重要区域,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调度,组织高频次的政策宣传和工作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垂钓行为,凡在禁钓期不听劝阻进行非法垂钓的,一律从重处罚。
去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渔政亮剑2022”“护渔百日”等专项执法行动111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408人,销毁违规网具93张,查办违法违规案件56件,查获涉案人员58人,移送6件10人,坚决斩断非法“捕运销”黑色链条。全市累计投放经济类鱼苗约420万尾、华鲮等珍稀鱼类40万尾。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焦家河重口裂腹鱼、大通江河岩原鲤、通河特有鱼类、恩阳河中华鳖等4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为常年禁捕禁钓区域。除保护区河段外,南江县红鱼洞水库库区、大佛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江小江口芝苞嘴至赤江七页坑(含城区)河段,也为常年禁钓区。
特写
非法垂钓难逃“火眼金睛”
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严波 文/图
2月22日,在巴州区三江镇宽阔的河面上,一艘小船缓缓划过,一圈圈涟漪慢慢向四面散去。距河面100余米外的G245施工现场,一名工人正扛着钢筋大步前行……这一幕,通过附近的渔政渔业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展现在20多公里外的巴州区水产渔政局办公室调度中心大屏幕上。
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也是守护好中华文明摇篮的必然要求。巴中全境作为长江支流渠江的发源地,筑牢第一道生态屏障显得尤为重要。去年全市已建设“江河电子眼”点位21个,其中巴州区9个,以数字赋能渔业资源保护,为打击违法捕捞配上“火眼金睛”,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守护好“母亲河”。
走进巴州区水产渔政局办公室调度中心,一块渔政渔业智慧管理平台的大屏幕引人注目。“在这里,能实时了解9个点位的动态,哪怕是在夜晚。”巴州区水产渔政局技术推广科负责人唐飞登录平台后,随意点开一个点位,除了在电脑上可以清晰看到各河段实时动态外,还可以传输到大屏幕上,以便及时研判。
唐飞介绍,每个点位都安装了360度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具有红线预警、驱离喊话、夜间监控、防盗等功能,工作人员在指挥中心可随时调取保护区江段实时数据,调配人员物资等,对突发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记者在技术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了安装在巴城三号桥附近某居民楼楼顶的“江河电子眼”点位,点位的视野极好,从麻柳湾到回风大桥的沿岸动态,尽收眼底。“江河电子眼目前所监控的距离一般在方圆3千米左右,点击操作平台的屏幕后可以拉近距离,例如有人拿了几根钓鱼竿,钓了多大的鱼,基本都能看清楚,能够及时发现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和存储证据,有效解决了执法力量不足、调查取证困难等实际问题。”该名技术人员介绍,渔政渔业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实现了“人防”与“技防”的结合。
如今,全市21个“江河电子眼”形成“人防+技防”的即时高效工作闭环,正构建起“全天候、全覆盖、全流程、精准识别”的高效渔政监管体系,有效提高了全市水生生物保护管理效能,提升了对非法捕捞、违规超范围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能力,为“十年禁渔”提供了强力的科技支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竿垂钓男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
2022年5月13日18时许(禁渔期),岳某在南江县下两镇电站河,采用多竿违规垂钓,后被南江县渔政协助巡护员当场发现,共有钓鱼竿10根、渔护1个、渔获物(鲶鱼)1条,净重0.15千克。岳某在禁渔期使用多竿违规垂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水域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议对岳某在天然水域禁渔期使用多竿违规垂钓行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2年5月16日在南江县水产渔政局会议室召开的“一人多竿垂钓”行为专题联席会讨论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主动申请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于2022年5月19日在南江渔政、公安、法院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在下两镇黄桷树河投放草鱼、花鲢、白鲢10000尾,以增殖和恢复影响水域鱼类种群,降低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案例二
永久性禁渔区非法捕捞男子罚款4500元
当事人田某某于2022年3月18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到通江县长坪镇关溪坝段从事非法捕捞,凌晨4时许被大通江河长坪段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发现并告知通江县农业农村局。该局随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执法人员要求违法当事人田某某对其捕捞使用的网具、捕捞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对网目尺寸进行了测量,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了所有证据。当事人对其在长坪镇关溪坝河段非法捕捞的事实予以承认。
经查实:当事人捕捞的时间属于禁渔期,其捕捞地点在“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保护区属永久性禁渔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刺网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对当事人田某某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案例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多人获刑
2022年1月26日,经被告人李某法提议,与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谢某军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万带路前往通江县诺水河镇金家坝村三社王爷嘴河段非法捕鱼。张某、谢某军利用专业救援设备潜入河中,采用强光照射吸引鱼群、防鲨器点击的方式捕鱼,共捕获鲤鱼32尾、青包(华鲮)8尾、鲶鱼1尾、草丸子1尾,渔获物总重104.9千克。该河段位于巴中市小通江河上游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属于全年禁捕区域。
经评估,被告人张某、谢某军电鱼造成水生生物损害价值为120474元,需投放各类鱼苗共16万尾,增殖放流的鱼种规格为6至8厘米。投放鱼种数量分别为华鲮4万尾、鲶鱼1万尾、鲤鱼5万尾、鲢鱼4万尾、鳙2万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军、李某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谢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法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谢某军、李某法、李某万增殖放流各类鱼苗价值120474元共16万尾。(本组案例由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严波 采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