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3-09-20 10:16信息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字号: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占道经营、占道堆码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行为的查处;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对违规倾倒垃圾(含建筑垃圾)、排放污水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依法拆除在临街两侧和公共场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环卫设施的运行维护,城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城乡垃圾外运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侵占园林绿地,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侵占和损坏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照明、环卫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九)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监督和竣工验收。

(十)承担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对各乡镇(街道)实施监督考核。

(十一)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相关部门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以及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案件涉及的信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巡查整改、举报投诉、信访办理等工作;负责对当事人有关行为进行劝导和整改、调查取证,对不按要求整改且符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移交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执法工作。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改正和拆除;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4.五大领域外的其他执法职责成熟一项纳入一项,逐步进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