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7 16:01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一、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特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处罚规定。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政策具体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于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戴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賄、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改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