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现场提交资料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居民户口簿 |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
原件预审 |
网办地址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工作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7: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168号,详细地址:政务服务大厅3楼47,48,60,63,64,65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7-826651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7-12345; |
实施主体 |
南江县公安局 |
事项版本 |
4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70901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3722008838254T |
实施编码 |
11513722008838254T4510709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3722008838254T4510709014000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1、材料真实有效;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需验原件,收A4纸1比1大小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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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三条: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遗失和补发。单位遗失集体户口簿的,应当由单位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遗失和补发。公民遗失集体户口簿内页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持单位证明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遗失和补发。居民户口簿记载有居民个人信息的内页,除加盖承办人签章外,也应加盖户口专用章。 |
||
备注 |
凡申报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注销的均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机关未核发户口簿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
材料名称 |
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变更民族成份户口登记需提供此材料)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市、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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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申请人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填报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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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1、材料真实有效;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需验原件,收A4纸1比1大小复印件。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五十七条 :公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供市(州)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
||
备注 |
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由民族事务部门出具 |
受理条件
符合户口登记政策,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合法有效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 |
1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6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法律 |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
常见问题
1 |
问:自备的类似申请书一类的材料能否本人手写? 答:可以本人书写也可以请人代写。 |
2 |
问: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是否需要本人同意? 答:年满10周岁的要本人同意。 |
3 |
问: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可以委托办理吗? 答: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