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和《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农村唯一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村(居)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主页、需救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毁损房屋照片;唯一住房证明;银行(社保)卡复印件1份。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
3、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倒损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审核上报: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5、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和救助政策标准,组织协调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