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二、救助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三、救助流程
个人申请→村(居)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
1、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主页、需救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银行(社保)卡复印件。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3、公示:评议审定的救助对象在村(居)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5、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抽查。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冬春救灾资金和需救助人员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核定救助金额。救助金原则上由县应急局协调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到人。
川公网安备51192202000102号